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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劳务)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0:51:44 人浏览

导读:

1.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以下简称介绍机构),以及经介绍机构介绍从事家庭劳务的外来人员,均适用本办法。2.《就业证》申领程序(1)介绍机构应在介绍外来人员从事家庭劳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

1.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以下简称介绍机构),以及经介绍机构介绍从事家庭劳务的外来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2.《就业证》申领程序

(1)介绍机构应在介绍外来人员从事家庭劳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区、县或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劳务)》(以下简称《就业证》)。

(2)介绍机构申领《就业证》,应填写《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劳务)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家庭劳务介绍)》;

②外来人员与用户签订的家庭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③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④外来人员《身份证》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⑤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由卫生部门加盖健康合格章和由计划生育部门核定的《暂住证》;

⑥外来人员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3)区、县或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在受理介绍机构提供《就业证》申领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介绍机构签发《就业证》。

3.《就业证》的管理

(1)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是《就业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证》的管理工作。

(2)《就业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定期换证的办法。

(3)《就业证》有效期限应与合同期限一致。合同期限延长或续签,《就业证》有效期限相应延期。《就业证》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延期,由区、县或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签发,并加盖核准章。

(4)介绍机构领取《就业证》后,即应发给从事家庭劳务的外来人员本人。持证必须随身携带《就业证》,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出示《就业证》。

(5)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就业证》。如有遗失、毁损,应及时向原介绍机构报失,并提出补证申请,由介绍机构向原签发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持证人经同一介绍机构介绍继续从事家庭劳务,其《就业证》可延期使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转换介绍机构,《就业证》应交还原介绍机构。

持证人在《就业证》内页的各项记录填满后,仍需从事家庭劳务的,可向原介绍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由介绍机构向原签发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持证人员再从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及时收回《就业证》,并缴原签发机关集中注销。

(7)区、县或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应按规定,在每季度下一个月十日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办理〈就业证〉情况汇总表》。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就业证》,一经发现即行没收,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劳务)管理暂行办法》(19年6月30日 沪劳保就[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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