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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2:50:56 人浏览

导读:

1.就业证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和聘用外来人员的,均须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2.就业证的办理程序(1)单位应在外来人员进

1.就业证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和聘用外来人员的,均须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2.就业证的办理程序

(1)单位应在外来人员进入单位务工、就业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申领就业证:

① 由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向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或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代办机构申领。

②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向区、县劳动保障局申领。

(2)单位申领就业证,应填写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申领表和申领名册,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 批准使用和聘用外来人员文件;

② 经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务合同验证机构证盖章的劳务合同或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 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④ 外来人员《身份证》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⑤ 外来人员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⑥本市公安部门核发并由本市卫生部门加盖健康合格章的《寄住证》。

(3)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和区、县劳动保障局或经指定的代办机构,应在受理单位提供就业证申领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申领单位核发就业证。

3.就业证的使用和换发

(1)单位领取就业证后,应即发给外来人员本人,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检查时,外来人员应出示就业证。

(2)就业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单位务工、就业的合格凭证,不得用作其他证明。

(3)就业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年度验证和每两年集中换证的办法。

4.就业证的管理

(1)外来人员应妥善保管就业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单位报失,并书面提出补证申请,由单位向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2)就业证有效期满或外来人员中途退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就业证,并缴原发证机构,集中注销。

(3)就业证由发证机构每年审核验证后,在验证年度内有效,无年检记录和年检凭证的,自动失效。

(4)单位虽经批准使用外来人员,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就业证和年度验证手续的,按《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处罚。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就业证和年检凭证,一经发现,没收就业证和年检凭证,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2月5日 沪劳就发(9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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