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就业 > 就业管理 > 加强再就业培训,推动“再就业工程”

加强再就业培训,推动“再就业工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2:02:53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共同抓好再就业培训工作坚持“三个结合”,提高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能力建立培训基地,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再就业培训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宣传(一)共同抓好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再就业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内容提示:

共同抓好再就业培训工作

坚持“三个结合”,提高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能力

建立培训基地,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

再就业培训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宣传

(一)共同抓好再就业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再就业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再就业办”)应根据全省再就业培训计划的要求,以及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明确再就业培训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再就业培训目标管理制度,并做好责任目标的分散和考核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各类技工学校和所属就业训练中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技能鉴定任务,并积极组织开展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各行业、企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使再就业培训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各级教育部门要动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充分利用其师资力量和教育设施,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各种再就业培训班。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利用本系统的教育、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再就业培训;发动企业的工、青、妇组织,在本企业的再就业培训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工作安排,制订再就业培训计划,并指导企业开展再就业培训。

已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要把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作为一项主要工作任务,制订再就业培训的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

各级劳动保障、经贸、教育、财政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都应将再就业培训列入其工作目标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保证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实现。

(二)提高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能力

1.再就业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再就业相结合

再就业培训必须针对劳动力市场需求,注重提高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在大、中城市,应重点开展面向第三产业、民营经济和社区服务就业岗位的培训,在农业县还可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培训。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再就业岗位的要求开设课程,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实效性。要坚持培训与再就业相结合,尽可能开展定向培训,并以培训后的再就业率作为评价再就业培训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企业在安排本单位下岗职工重新上岗时,应优先选用经转业转岗培训合格的下岗职工。各类企业新增用工,应从经再就业培训合格,专业(工种)对口或相近的下岗、失业职工中择优录用,并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2.再就业培训与职业指导相结合

要使职业指导贯穿于再就业培训的全过程。通过职业指导,帮助下岗、失业职工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树立自主创业、竞争就业的观念和市场经济意识,指导他们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职业,并传授求职的方法和技巧。要通过职业指导,促使下岗、失业职工珍惜就业机会,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再就业。

3.再就业培训与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在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努力帮助经过培训的下岗、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对经再就业培训合格的下岗、失业职工,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再就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优先录用;对有到异地再就业意向的下岗、失业职工,劳务输出机构应优先安排。

(三)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

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是加强再就业培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办”要选择一批专业设置合理,师资力量强,培训质量高的再就业培训单位,作为定点再就业培训基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增加必要的设施,充实师资力量,完善办学条件,力争建设成为当地主要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在再就业培训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再就业培训基地要合理布局,形成网络,在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办”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承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的主要工作任务。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各地要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四)再就业培训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1.各部门、单位自筹经费开展再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补贴费。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合理安排本系统的教育经费,开展再就业培训。行业、企业组织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

2.解困再就业资金扶持。各地应根据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需要,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发放、再就业经费落实的前提下,从当地解困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再就业培训费,由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办”负责管理,用于支持国有困难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再就业培训,并对定点的再就业培训基地进行重点扶持。

3.社会捐助。大力提倡和鼓励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方面以各种形式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捐献和资助,包括无偿提供经费、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等。社会捐助的使用由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办”统一掌握。

4.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应实行免费服务;职业培训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应免费或酌情减收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鉴定服务,应减半收费。

5.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办”对经批准开办的再就业培训班,可从再就业培训费中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0.80至1.20元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300元。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只对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办学单位,不直接补贴给个人。

(五)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宣传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培训措施和办法;宣传下岗、失业职工参加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使广大下岗、失业职工了解培训的重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要大力宣传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促使全省再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教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共青团、省妇联、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推动我省再就业工程深入实施的通知》(19年6月23日川劳发[19]13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