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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劳务基地相关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1:47:30 人浏览

导读:

外埠劳务基地,是指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本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与本市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的外埠县(市)级地区。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的管理工作。

外埠劳务基地,是指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本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与本市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的外埠县(市)级地区。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单位建立劳务基地的管理工作。劳务基地的管理应坚持统一标准,平等竞争、择优认定、分散管理,就近与扶贫相结合的原则。

一、 劳务基地的建立条件

1. 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并能对劳动力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2. 有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的规章制度;

3. 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能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对输出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4. 具有计算机联网条件,能及时向本市传递输出劳动力的信息。

(二)劳务基地的认定程序

1. 本市用人单位与输出地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后,分别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申请;本市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区、县属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区、县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2.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劳务基地证书》,并向全市用人单位公布。

(三)劳务基地享有的权利:

1. 了解北京市对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 索取北京市发布的劳动力需求信息;

3. 对输出的劳动力,按规定或协议收取有关费用;

4. 参加劳务基地建设工作的经验交流、工作研究及有关活动;

(四)劳务基地应履行的义务:

1. 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合格的劳动力;

2. 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定期分类汇总,及时向华北网络中心传递信息;

3. 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对输出的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4. 协助北京市用人单位搞好劳动力的招收和跟踪服务。

(五)本市用人单位与外省(自治区)劳务基地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必须签订劳务合同,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正式生效。劳务合同须具备以下内容:

1. 输送人数数量;

2. 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 劳动报酬及结算标准和方法;

4. 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因工或非因工伤亡的的待遇;

5. 双方尚需约定明确的事项。

(六)本市用人单位与外省(自治区)劳务基地签订劳务合同生效后,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创造条件建立外来劳动力市场,为用人单位和外埠劳务基地提供以下服务:

1. 政策咨询服务;

2. 招用外来劳动力信息;

3. 协助双方进行劳务洽谈和劳务输出;

4. 为各省(自治区)在京设立的劳务管理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信息设备及有关服务。

[参见《北京市建立外埠劳务基地管理试行办法》(1996年7月23日 京劳就发[1996]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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