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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1:37:38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下岗证》的管理和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处理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支付标准特困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补助关于“内部退养”生活费计发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一)《下岗证》的管理和基本生活保障1.《下岗证》是国

内容提示:

《下岗证》的管理和基本生活保障

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处理

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支付标准

特困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补助

关于“内部退养”生活费计发

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一)《下岗证》的管理和基本生活保障

1.《下岗证》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下岗期间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帮助的身份证明,应与下岗职工本人的《身份证》配合使用。下岗职工与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后,《下岗证》由再就业服务工作站保管。

2.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可将《下岗证》发放给本人保管使用,并且不予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在“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期限内要求外出求职的,可将《下岗证》发给本人使用,但应同时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和门诊医疗补助费;再就业服务工作站为该下岗职工代缴半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下岗职工外出求职满半年时,本人不愿再回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工作站应与其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4.下岗职工凡经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及其他有关情况都应在《下岗证》上及时如实进行填写。《下岗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伪造、贩卖,一经发现,即行废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再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应对《下岗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验。

(二)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

1.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地州市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纳,缴纳比例按本地州市核定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中个人为4%,单位为7%。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统一拨给下岗职工所在企业,然后,企业统一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缴纳基数,为下岗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2.下岗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并且订立劳动合同达3年以上的,由招用单位持下岗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书、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保留劳动关系协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政府的“企业职工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社会保险缴费补助资金。该项资金由“企业解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该下岗职工原单位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中,划拨到招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招用单位不准挪用,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拨付办法由各级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自订。招用下岗职工单位需在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后,即时为下岗职工办理好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三)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支付标准

1.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工作站期间,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企业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和3000至5000元的安置费;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不愿进再就业服务工作站要求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按其每满1年工龄,发给上年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和3000至5000元的安置费,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

3.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下岗职工,在“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保留劳动关系协议”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救济。同时可由企业按其每满1年工龄发给企业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四)特困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补助

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支付安置费确有困难的特困企业,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情况予以补助。特困企业可参照如下标准判定:(1)申请破产,但尚未进入法定程序逻辑企业。(2)停产3个月以上的企业。(3)亏损企业在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350元(含350元)的企业。

(五)关于“内部退养”生活费计发

1.职工在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70%的生活费。但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月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计发“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的本人工资收入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口径为基础,扣除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奖金)、部分津贴(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工资调整补发工资。上半年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以该职工上一年7月至12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生活费,下半年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呀,以本年年度1月至6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生活费。

(六)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1.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下岗职工,都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对既不同企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也不同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从批准下岗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自谋职业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享受有关待遇。

2.对16年9月21日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而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3.对已经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可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4.对已在新单位连续6个月领取工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可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督促新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帮助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

5.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将人事档案转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由社会保险可采取两种方式办理:(1)由就业服务机构代缴,(2)由个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个人缴费窗口,方便缴费者。

6.对16年9月21日以前参加工作,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之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协议期限仍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内,不发给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由该下岗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并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将其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详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云发[19]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1999年1月28日云劳社[199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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