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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离岗挂编”问题与再就业工作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00:03:23 人浏览

导读:

.若夫.所谓“离岗挂编”,是指已经在社会上实现就业,但又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转移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其实质就是,下岗职工既不进“中心”,也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中心”签协议,相反,却在与原属企业签定了不要求企业帮助再就业、不领取基本生活费、由企业保留劳动

.若夫.

所谓“离岗挂编”,是指已经在社会上实现就业,但又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转移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其实质就是,下岗职工既不进“中心”,也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中心”签协议,相反,却在与原属企业签定了不要求企业帮助再就业、不领取基本生活费、由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双方各自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协议后,与原属企业形成“两不找”状态。那么,在企业建“中心”和下岗职工进“中心”的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离岗挂编”问题,就不仅仅涉及到了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更会影响到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慎重对待。

一、“离岗挂编”的职工应否作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企业的“离岗挂编”人员,在一些地区政府机构对下岗职工的统计中,是作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统计上报的,在随后的统计中,由于“离岗挂编”的产生,又作为分流的下岗职工减少了。但是,这个分流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流。因为这些职工虽然在外面找到了工作岗位,但却因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再就业----劳动关系的转移而变成了隐性就业。由此可见,由于企业的“离岗挂编”人员的存在,实际的结果就是把大量的隐性就业人员作为实现再就业工作中的分流数字来统计上报,从而给上级政府的相应机构造成错觉,进而引起统计、决策上的失误,掩盖了目前国家再就业工作上的一个突出问题:大量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隐性就业。而无法实现劳动关系的转移,就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再就业。但如果不把这些已寻找到岗位,但未与现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计入下岗职工中,又会大大减少下岗职工总人数,从而不能真实反映出各地、各行业职工下岗的严重程度。笔者认为:这些职工肯定是下岗职工,他们的这种隐性就业,在统计报表中应该有所反映,而无法对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应该是与现有的统计报表的设计有关。对于这些“离岗挂编”的职工,是否作为进“中心”人员进行统计上报,实在值得商榷。因为进“中心”,作为职工必须面对的是三年后出“中心”的问题;作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是再拿出一笔再就业资金问题,这对于目前已经力不从心的各级地方财政来说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怎样理解“离岗挂编”问题

某些地区的企业在解决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中规定:下岗职工已有工作岗位,不需要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工作,即可以与企业签订“离岗挂编”协议。应该讲,“离岗挂编”是顺应了下岗职工以找到了工作岗位,但又不能或不愿转移劳动关系的心态。但深究其形成的原因,一是在于政府的劳动法规不完善,劳动管理不到位,从而形成非正规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用工制度上的不规范;二则在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职工的就业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虽然也有职工观念跟不上形势发展的原因,存在着劳动者个人方面的责任,但笔者认为:主要的或者说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定不到位,即对用工企业的各项管理的极不完善上。因为在如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上,劳动者始终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因此,“离岗挂编”问题的解决,主要应通过政府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来解决。而“离岗挂编”问题不尽快解决,既妨碍目前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又影响将来三年后未就业的下岗职工进入社会这一整体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只有解决大部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三年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下岗职工,逐步进入公开的、动态化的劳动力市场的目标。

三、妥善解决“离岗挂编”问题,把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解决好“离岗挂编”职工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解决好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中的隐性就业问题。因为一般困难企业中的原合同制职工中的大部分富余人员已通过经济性裁员、协商解除合同等方法进入社会失业。剩余的职工大多数是年龄在36岁以上的企业原固定制职

工。由于这些职工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要求这些困难企业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也不现实。但让这些在企业干了几十年、现在外面找到了工作岗位的老职工由于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而进入社会似乎也说不过去。我们设想对这些职工应该根据职工的年龄和就业单位的不同分别对待。总的原则应该是: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先易后难,有情操作。

首先,对40岁以下的女职工、45岁以下的男职工,政府应该规定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以外)一般都应签其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然后必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再就业。其次,对在上述年龄以上的下岗职工或是虽在上述年龄以下但在非正规企业就业的下岗职工,政府应规定用工单位都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并承担企业应交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规定使用下岗职工的最低工资。再次,对使用下岗职工的企业的政策优惠,应从用了下岗职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逐步过渡到:用了下岗职工并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上来。而最主要的是:政府应该大力建立健全整个社会的各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老职工的失业保险水平。形成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职工的就业观念也会随之转变。然后,各级政府再辅之以适当的行政措施,使得这些下岗职工因为虽有就业岗位,但转移不了劳动关系,大多变为“离岗挂编”或隐性就业的问题得到扼止。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离岗挂编”的问题,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以规避由此带给地方政府对下岗职工进“中心”、出“中心”的统计上的失误,使国家的再就业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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