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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中的政府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23:53:31 人浏览

导读:

一、政府应该资助再就业中的职业培训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科学技术发达程度不断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了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增加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必要参加不同类型的职业培训。政府为了提高这些求职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再就业率,也有必要资助和促进他们

一、政府应该资助再就业中的职业培训

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科学技术发达程度不断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了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增加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必要参加不同类型的职业培训。政府为了提高这些求职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再就业率,也有必要资助和促进他们参加职业培训。

从就业的角度来看,对职业培训的投入应该由政府和劳动者本人来承担。因为,对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来说,有些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招收到优质劳动者,企业不需要承担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来讲,他们也不需要录用劳动力。企业对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主要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上,而不是在就业上。对于就业前培训,其获益者是培训对象和社会,因为就业前培训可以增强培训对象的就业竞争能力,实现就业,同时为政府促进就业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供保证,因此,就业前培训的经费应当由被培训者和社会来承担,劳动者再就业的职业培训更应当如此。

根据不同的职业培训种类,政府应该有选择、有重点地扶持和资助劳动者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能力恢复培训。

1.职业继续教育。劳动者为了获得理想的职业,可以通过主动地离开上一阶段的工作,参加职业继续教育。职业继续教育一般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新技术职业进修。这类培训的经费应当由学员个人或者企业来承担。

2.转业转岗培训。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商品市场结构变化,对劳动力市场的职业结构会产生影响,必然导致一批劳动者脱离原职业成为下岗失业人员,这些人为了获得劳动力市场中其它职业或新兴职业工作岗位,有必要参加转业培训。转业培训可以调整社会劳动力职业结构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再就业和保证社会安定,因此,培训经费应当主要由政府资助,培训任务实施应当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3.职业能力恢复培训。这些劳动者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但在职业年龄阶段而退出职业生涯只靠社会救济,必然会增大社会负担和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丧失职业能力的劳动者虽然不能再胜任过去的工作岗位,但可能针对其身体状况和潜在的职业能力状况,经过特殊培训形式可以使得这些劳动者重新回到特定的工作岗位。职业能力恢复培训的经费应当由政府来负担。

二、再就业中的政府促进行为

对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而言,失业是每个劳动者都可能遇到的正常职业现象,社会保险机构为失业者发放失业保险金起着减震的作用,并通过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促进失业者再就业。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功能还很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劳动行为尚不能完全依法管理,劳动者下岗和失业后的再就业渠道并不畅通。因此,在社会保险体系的形成和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发展阶段,政府对再就业工程的促进行为至关重要。

1.要加强再就业的宣传力度和深度。对再就业的宣传重点一是要使下岗职工正确认识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的含义,二是转变下岗职工的择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再就业观。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过程中,我们不但要宣传有关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和优惠措施,尤其应当广泛、深入宣传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运行规律,以及劳动者在整个职业生涯各个阶段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使劳动者准确了解市场行情和自身的价值所在,了解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2.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目前,各级政府相继成立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从人员和资金上均已为再就业工作奠定了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业已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社会上普遍存在“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以及就业岗位相对短缺的现象,我们应当确立通过失业保险金积极救济的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促进再就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3.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开发就业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基本前提条件,政府应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基本前提条件,政府应当在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并扩大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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