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因素
导读:
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因素
下岗分流,减人增效,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而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和大局稳定,根据上级部署,我们就总公司系统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全系统下岗职工的概况
据总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全公司下岗职工情况是:截止1997年底下岗职工总数为249人,其中女性占56%。下岗职工的年龄状况为:35以下占25.5%,36至40岁占30%,41至45岁占30.6%,初级工占19.4%,其他人员占33.4%。下岗职工的文化结构状况为: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占41.2%;高中中专的占53.2%;大专以上的占5.6%。
难度最大的是36至41岁、41至45岁这两个年龄段的下岗职工,他们离岗休养不够格,在家待业呆不起,重新就业没优势,自谋出路少资金。这部分人也是今后再就业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二、影响职工再就业的主要因素
分析影响职工再就业的原因,其中既有对政府再就业政策不了解而产生顾虑的问题,也有职工观念转变的问题,还有下岗职工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困难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着政府再就业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下岗职工对再就业岗位“稳定性”的顾虑。目前再就业岗位许多是临时性用工,或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用工,甚至是无合同用工。客观实际使职工对这种再就业顾虑重重,担心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新岗位干不了一年半载又被“炒”了,再想“再就业”更难了。
2.下岗职工对再就业能否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顾虑。下岗职工由于对再就业岗位“稳定性”的疑虑,带来了“还能不能继续享受退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担心。有的下岗职工担心再就业后,不能连续计算工龄,万一生了大病,几十年连续工龄应该享受的医疗期没有了,极容易被再就业企业因病“炒了鱿鱼”。
3.下岗职工对就业岗位能否适应的顾虑。下岗职工绝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因此大多数下岗职工技术比较单一,也没有受到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甚至有不少人进厂二、三十年没有变动过工作岗位,他们担心自己的工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能否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4.一部分下岗职工对企业下岗分流工作不规范有怨言。不履行民主程序、下岗无标准、工作简单粗暴、人际关系左右下岗等问题使下岗职工“耿耿于怀”,心理上不平衡。这些下岗职工在座谈会中对国家政策表示理解,但对企业、车间(分厂)的作法非常气愤,希望有人帮助他们“把这理讲明白”。由于他们难以从“心理不平衡”的阴影中走出来,因此对“再就业”表现为冷漠、观望的态度。
5.下岗职工怕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受岐视。目前总公司已有一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劳务输出或自己应聘等途径上岗工作。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到新的用人单位的岐视和同工不同酬的待遇而放弃了新的工作岗位,重新回家待岗。
6.部分下岗职工对主动提出再就业有顾虑。这部分人比较年轻,有再就业愿望,有的有自谋职业、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能力,但对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顾虑。
7.再就业对部分下岗职工缺乏吸引力。一部分下岗职工已经“隐性就业”,但为了在取得新岗位劳动报酬的同时,依然领取企业发放的下岗生活费,因此不向原企业报告求职情况。
8.用人单位的过高录用标准令下岗职工望而生畏。座谈中,下岗职工反映,他们跑过不少职业介绍所,见到的招聘广告上,凡是比较适合自己干的工作,录用的标准往往都是“3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会电脑操作……”
种种因素,影响了职工走上再就业之路,除此以外,职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就业观念也是因素之一,需要各级党政工帮助他们转变观念,但本报告暂不对此进行叙述。
三、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妥善安置好下岗职工,是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如果解决不好,不仅改革难以深入,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为排除影响职工再就业的因素,我们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供各级领导参考。
1.要界定“再就业”的定义。界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的行为。对于再就业服务中心,不能把下岗职工从事收益不定的,属于“生产自救”性质的劳务活动视为再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在接收下岗职工时,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包括代为职工扣缴个人应缴的部分)。
2.合理保障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应在政府有关法规规定中明确,下岗职工仍然具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只要继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其工龄也应连续计算。
3.制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政策。为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建议对女性年龄在36岁以上的,男性年龄40岁以上人员,凡自谋职业者,可实行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政策,协议期限最长至劳动合同终止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定期向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为向市有关部门缴纳。如采取这项政策,企业还可以免付因提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应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上海为促进下岗人员分流安置,出台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规定,甚至可以让签约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连续计算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这种政策吸引了一批下岗职工走上了自谋职业的道路。
4.建立奖励机制。建议明确,因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其劳动合同如何约定,企业放弃要求职工对企业做赔偿的权力。同时对职工下岗后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5.加强宣传工作力度。为鼓励职工开展“自救”活动,以减轻政府和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压力,要广泛宣传市劳动局的关于“允许下岗待工人员在事实上期限内到社会从事有收入的劳务”的规定,鼓励职工在定期向企业报告求职情况,接受职业指导、转岗培训的前提下,通过自己的劳动,增加生活收入,克服因下岗带来的家庭生活困难。
6.把安置中年下岗职工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目前36至45岁的下岗职工占下岗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妥善安置好这部分下岗职工是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制订奖励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中年下岗职工。
7.对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标准过高的现象进行行政干预。既然“下岗”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既非就业又非失业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也要有“中国特色”。在下岗职工居高峰期的二、三年内,对虽属“企业行为”的招聘职工工作,也要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手段,制止不适当地提高录用人员标准的现象,并可采取“政府分派”手段,要求录用一部分中年以上下岗职工。
8.转岗培训工作要抓重点。根据下岗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技术素质单一的情况,要加强对下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培训工作要有重点,不要大拨轰。要优先培训那些有强烈转岗意向、有创业、自谋职业意向的下岗职工,并有目的地培养一批经过培训,走上了自立自强道路,实现了再就业的典型。用典型去感召下岗职工走再就业之路。
9.要严格规范企业下岗行为。市劳动局最近下文强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各级工会和劳动部门应该以这些规定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本企业下岗行为,同时对已进行的下岗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及时加以纠正。劳动行政部门对举报的违反规定的下岗行为要坚持查处、责令改正。
10.妥善解决夫妻双方同时下岗问题。市政府关于不得安排夫妻双方同时下岗的规定已家喻户晓。建议明确:夫妻在同一企业,企业整体关闭停产的;夫妻不在同一企业,但双方企业都频临破产或全面停产的,由市或地方劳动部门负责安排一方上岗。
(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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