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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0:32:29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关于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关于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内容提示:

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关于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关于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

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部门责任

关于企业原有优惠政策与新的扶持政策的衔接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1.根据我省实际,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和四川省2001~2005年国有企业退出规划的企业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2.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在企业指定的管理下岗职工的工作机构出具的本人仍在中心,或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对符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还应专门予以注明)。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即报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审核认定机构免费发放《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申领《优惠证》由企业按以上要求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到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3.从2003年起,在全省统一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凭《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在社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享受我省原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4.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起始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时间为准,从事个体经营的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

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惠证》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做好《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程序发放《优惠证》和核实、审核、认定等把关不严的要及时批评和纠正;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变卖或滥发《优惠证》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1.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坡、荒滩,从取得经济收入的第一年起,持《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执行。

2.省和各市、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

省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建立。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1.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通知》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可按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认定。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认定工作。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意见》要求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符合《通知》规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经贸、财政部门和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税收政策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

3.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通知》规定条件的,按《意见》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审核证明由各市、州统一样式,统一印制。企业凭审核证明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意见》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

4.现有或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通知》规定的条件,且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川劳社发[2001]11号文件规定的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社区就业实体持《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注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优惠证》和社区就业实体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向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所有费用(以下简称“三类收费”)的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工作。对符合免收“三类收费”条件的,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数”一栏中签注认定意见。有关部门对持有《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并在其中签注了认定意见的社区就业实体,应按《通知》规定在3年内免收“三类收费”。

(四)关于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经资质认定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承担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任务,经审核中介成功的,可按《通知》和《意见》的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命名的“四川省再就业培训基地”,以及经资质认定的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再就业培训机构”)承担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对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任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按《通知》和《意见》的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2.职业介绍机构每中介成功1人,按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介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成功的,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额度。

再就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按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关专业工种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暂未制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按培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3.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空岗,应及时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并由其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关于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

1.按照《通知》和《意见》精神,大中城市特别是社区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在2003年3月底前,其他市、州在2003年6月底前,都要完成城市街道和重点镇劳动保障所的设立、社区负责劳动保障工作专门人员的聘用等项工作。到年底,各市、州要在其它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全部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作机构,尽快形成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和工作体系。

2.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设立或确定工作未完成前,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现有街道、乡镇基层组织的其它机构,负责承办应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部门责任

1.全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以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工作责任,由省劳动保障厅按《通知》和《意见》要求提出意见,在商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并作为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七)关于企业原有优惠政策与新的扶持政策的衔接

本通知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优惠政策,以及其它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执行。如果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既适合享受《通知》和《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又适合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可选择其较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累加执行。

[详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等12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2003年2月10日川劳社发[2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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