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需法律保障
导读:
目前,我国再就业问题已取代通货膨胀成为宏观层面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依法治理再就业问题,使其纳入稳定、有序的轨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
针对我国再就业问题的成因及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建立以失业保险为核心的失业保障、劳动力分流、劳动力再就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失业保障法律制度。
一、制定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
新型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其他保险五大子系统,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金、救济金的物质基础,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失业社会保障最根本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法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如上所述,国际上许多国家的保险基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个方面。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将各个主体所承担的数额和交付的方式具体化,以保障社会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2、以法强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在国际上,有的国家社会失业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如瑞典;有的国家则是强制职工参加,如美国。为了保障失业救济的资金来源,我国应坚持失业保险强制性原则。
3、以法保障失业基金的增值性。巨额的失业保险基金往往以货币的形式而存在,它的增值会形成社会失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经营决策程序,创造稳定的投资环境,以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性。
二、制定和完善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法律规范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不能单单发挥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还应发挥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因此,制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法律规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以法确定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确定最低限额的目的是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需要;确定最高限额的目的是促使人们早日就业。因此,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以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需要为立足点,按照当地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消费的数量、价格、赡养人口系数加以确定,发放标准应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而及时调整,以略高于本城市收入贫困线为宜。
2、以法确定失业救济金发放对象。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对象,只能是失业者,对于自动离职者,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者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介绍合适的工作者等,不得发放失业救济金。将发放对象具体化,能起到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3、以法确定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期限。无限期的发放救济金不利于促进再就业,应以再就业平均周期为依据,结合工龄长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最长期限。
三、制定和完善劳动力分流的法律规范
企业对其富余人员实行的转岗、下岗、辞退是劳动力分流的主要形式,其中下岗、辞退是形成失业的主要原因。不公平,不合理的下岗、辞退,不仅不能增效反而激化矛盾。所以,有必要对劳动力分流立法规范。
1、以法确定下岗、辞退的审核制度。“人员分流、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调,但减员必须有益于增效,减员不增效是得不偿失的,不减员也增效是最有益的。同时,减员必须公平合理,不能将减员作为打击报复、要挟职工的手段。为了杜绝这些现象,对下岗、辞退职工应由有关机关予以审查。
2、以法确定上岗竞争机制。谁上岗、谁下岗,不能少数人说了算,这易于掺入人为因素,激化矛盾。对企业的富余人员分流应引入竞争机制,这不仅能保证减员增效,也有利于公理合理。通过立法确定下岗程序,引入竞争是非常必要的。
四、制定和完善促进再就业的法律规范
促进再就业是解决失业问题最有效的措施,通过制定“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促进再就业的效果。
1、以法确定再就业中的奖励制度。这是将利益机制引入再就业工程中的一种做法。无论是国家对失业人员的安置,还是企业对下岗人员的吸收以及失业者自谋职业,国家应从再就业基金中拨款予以资助和奖励,以调动多方面积极性促进再就业。
2、以法确定再就业中的职业培训制度。只有职业培训法制化,才能发挥出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职业培训法制化要求:其一,职业培训责任化,职工在岗培训由企业承担,职工下岗培训由国家和社会分担。其二,职业培训强制化,无论是对培训者,还是被培训者都应实行措施,以保证培训的持续、有效性。
3、以法确定再就业中的就业服务制度。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两方面内容,职业介绍包括向来所登记的求人、求职双方提供信息,举办公开招聘会等。职业指导是指对求职者进行职业性测试、面谈,举办讲习会、参观学习以及对求人方的用工条件进行指导等。良好可信的就业服务也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其一,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核制,职业介绍机构不仅需要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还需要有固定的场所和搜集、储备信息的设备。对具备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予以批准,反之,则取缔。其二,职业介绍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面对陷入困难的失业者,决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应坚持不收费、低收费的原则,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予以扶持。其三,职业介绍的责任性,职业介绍所是中介机构,应讲求信用,认真负责,对信息不准、情况不清给就业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其四,职业指导的科学性,是职业指导中包括劳动者能力的测试和求职技巧的传播等内容,在进行指导时一定讲求科学,要客观真实不要对谋职者产生误导,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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