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
导读:
桂桢
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适应就业形式的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当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因此,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解决下岗职工隐形就业显性化的需要
现实中,下岗职工隐形就业已成为不争的现实。据对部分省市的抽样调查,下岗职工中50%以上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性就业问题,个别地方或企业甚至达到60~80%。非国有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据估计,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已经多达5000万人。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实质上就是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就业门路,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择业提供政策帮助。
2、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妥善处理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需要
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日趋突出。目前,仍有300多万下岗职工未出中心,绝大部分集中在亏损和停产企业,大多数困难企业支付不了经济补偿金,不能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并且下岗职工大多是再就业的弱势群体。滞留在中心的是“出不起”和“出不去”的,如果硬要断关系不现实,尤其在一些矿山资源性地区,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从各方面筹集资金之外,最根本的是要促进再就业。切实加强保护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平和地解决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入劳动力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3、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保障普遍化的需要
下岗职工不愿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新的单位不缴纳。职工在要求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往往被用人单位以原单位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新单位无法签订,原单位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单位不能重新缴纳为由拒绝。在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下,造成了社会上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讲,企业从降低用工成本出发廉价使用下岗职工人员,易引发道德风险;也造成了企业内部职工对原企业的依赖程度,也影响到再就业工作的稳定性。因此,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保障的普遍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在保持原劳动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具体的实践中,应该抓紧制定和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和措施:
1、研究制定下岗人员再就业过程中有关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不论是下岗职工还是失业人员,只要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确实难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下岗职工、就业环境特别恶劣地区的下岗职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时,除非自愿,不再强调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在原劳动关系暂时中止的情况下,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把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变为中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保持到退休,在此期间由原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不发放基本生活费;若职工生活困难,可以申请低保,再就业后新的单位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多个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形式可以有相对灵活性。下岗职工在新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各项权利义务应与其他员工一致,用人单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受理。
2、研究制定多个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职工缴费的办法
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缴费的具体办法是:劳动者将其办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帐户号码告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这些单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缴费方式上,养老、医疗保险可以重复缴费。缴费比例和基数的确定应该以促进用人单位用工的积极性和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性相结合,平衡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用工成本和防止道德风险为原则,每个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可以低于全日制缴费,各单位的缴费总和与全日制的缴费额基本相当。
3、研究制定推进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化的具体措施
改变传统的招工手续,劳动者的档案实行社会化管理,逐步实现人档分离,劳动力流动市场化。下岗职工的档案可以留在原单位继续由原单位保管。用人单位招用下岗人员因为不涉及失业保险的情况,可以不强求像全日制工作一样办理招用手续,只做登记即可。下岗职工再就业只要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用工证明,用人单位即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尽量简化就业手续和程序,切实有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
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市场就业机制的完善,实现就业平等和稳定;防止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市场供求矛盾,采取种种手段降低劳动力价格,让职工在劳动条件较差的环境中工作,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同时也可以防止劳动力价格的失真,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和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真正实现劳动权益平等,提高劳动力市场的透明度,实现就业的平等和稳定。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必将会促进市场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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