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劳动就业综述
导读: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城市中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达400多万人,相当于1949年全国职工人数的一半。为了解决失业问题,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50年以后,对适于就业人员全部“包下来”的政策扩大到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到50年代中后期,中国已基本形成“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的雏形。
从第二个五年计划(1961―1965年)开始,中国就业工作重点转移到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安排上,就业工作比较顺利。但是由于十年动乱,加上工作中“左”的错误造成的失误,积累下大量待业人员,使就业问题成为突出矛盾。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和国务院对安置待业青年问题十分重视,采取了相应措施,就业问题的解决有了新的进展。这些措施包括:鼓励和扶持待业人员兴办各种类型的集体经济和从事政策允许的个体劳动;积极发展轻工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行业;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待业青年从事服务劳动和进行就业训练。1980年8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提出“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中共十四大(1992年)以来,中国的劳动就业出现喜人形势:劳动就业制度建设日益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的作用得到加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结构日趋合理。
"八五”(1991―1995年)期间,中国提出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基本符合市场就业规律的就业方针,鼓励和推动劳动者靠自己努力实现就业,还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大批企业富余职工和长期失业者实现再就业。
从1995年开始的5年间,在全国有步骤地全面推开再就业工程,组织800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并帮助其中的500万人实现再就业。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再就业工程”作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根本性措施。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再就业工程做了具体部署。
1996年4月6日,全国就业工作会议决定对劳动就业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彻底改变主要依靠国家安排就业的局面,鼓励和推动劳动者靠自己努力实现就业;改变主要依靠大中型企业吸纳就业的格局,把就业渠道和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
到本世纪末的就业目标是把城镇劳动力资源供给量从5400万人压缩到500万人,劳动力需求量从3800万人增加到4150万人,力争城镇就业率达到90%以上,失业率控制在4%,不充分就业率减少到6%;在农村,力争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增长速度保持在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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