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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援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10:54:29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确保基本生活援助出“中心”政策援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接续援助对“大龄”和特困下岗职工的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援助再就业援助加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管理(一)确保基本生活援助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要严格按“三三制”原则和渝委办发[1

内容提示:

确保基本生活援助

出“中心”政策援助

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接续援助

对“大龄”和特困下岗职工的援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援助

再就业援助

加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管理

(一)确保基本生活援助

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要严格按“三三制”原则和渝委办发[19]8号文件的规定筹集资金,属企业负担部分,企业要千方百计筹集到位,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心”协议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好“一三一”服务和其他服务工作。

(二)出“中心”政策援助

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要组织精干的队伍,明确职责,把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做到每一个下岗职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计算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经济补偿,搞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关心和认真解决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接续援助

1、下岗职工协议期满终止“中心”协议和终止与企业劳动关系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要负责办理档案移交等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并及时签发《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此从次月起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免费求职登记、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医疗补助金和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

2、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企业缴清该职工历年欠缴的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类企业由同级再就业基金补缴)和下岗职工本人缴清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企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发给下岗职工本人。下岗职工应按规定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并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对“大龄”和“特困”下岗职工的援助

1、“大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与企业终止进“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后,考虑到其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比较困难的实际,对这部分人员援助的政策是:

(1)不领取经济补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期满的次月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尚未就业的,不论其家庭收入多少,参照其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对本人发放生活费。

(3)从协议期满出中心之月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尚未再就业的,由同级财政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继续做好对特困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各区县、控股集团、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家庭负担重、年龄偏大,文化技能偏低、就业偏难的特困弱势群体要予以充分关注,要重点帮扶一批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落实到人,纳入动态管理。多渠道筹集援助资金,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开辟就业岗位,定期进行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援助,优行向他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再就业。对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区县应加大对特困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尽力解决好特困群体的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援助

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终止协议和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失业保险期满后,以及“大龄”下岗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期间,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再就业援助

(1)要继续搞好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完善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职能。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或服务绿色通道,为下岗职工开展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接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的“一站式”服务,改变工作作风,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免费求职登记、减免费培训、免费保存档案。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扩大对下岗职工的免费服务范围。拓宽服务内容,如就业能力测试、心理辅导、预备就业辅导等。广泛收集用工信息,近郊区劳动力市场每月要组织一场以上的现场招聘会,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提高求职成功率。坚持打击和清理非法职介所,切实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街道服务网点应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代管个人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帮助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提供各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3)各地要抓好一批再就业重点企业和再就业基地吸纳下岗职工,开辟较为稳定的再就业渠道,切实落实重点企业优惠政策,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指导,规范劳动关系。享受政策优惠的50户再就业重点企业应每年吸纳适当比例的特困下岗职工,其具体比例,由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主动与再就业重点企业商定。积极开展小额贷款试点。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资金援助,积极帮扶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同时做好贷款资金回笼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扩大。

(4)积极探索社区就业的新路子,建立社区社会保险工作平台,推进社区服务工作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家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拓展劳动就业渠道,形成一批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机会的社会就业中心。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切实贯彻好渝委办发[19]7号文件,落实工商、税费的减免政策,加大落实优惠政策的检查、督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为下岗职工求职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5)积极稳妥地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本地就业条件较差的地区,要通过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境外的联系,开发就业市场,开展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同时,要积极提供空岗信息,开展就业服务,规范流动就业管理,并适当减免有关收费。

(七)加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管理

1、加强协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办要主动加强与计委、经委、工商、税务、银行、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联系,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三条保障线的作用。同时,还要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与宣传部门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积极参与援助行动。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再就业办负责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并建立工作联席制度,其成员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就业处、工资处、劳动关系处、医疗保险处,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和市再就业办的一、二、三处组成,定期研究再就业援助工作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开展。

3、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要按照《再就业援助行动统计表》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填报工作。报表中“免费接受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援助对象再就业”、“出中心领取失业保险”几项指标由市就业局统一填报;“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几项指标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填报;其余指标由各区县(市)再就业办、各再就业指导中心填报。统计表于每季第一月10日前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再就业援助行动,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详见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17日渝劳社发[2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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