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意见
导读:
内容提示:
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
组织形式和职责
审批程序和运作方式
托管对象和待遇
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 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
1. 范围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先在我省实施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福州、厦门、三明、南平和龙岩市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其它各地、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组织试点工作。
2. 工作目标
1997年,试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目标是:确保国家批准的《福建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年底前,要确保列入计划的企业需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进入中心,并千方百计进行妥善分流安置;要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企业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适应市场经济的用人机制;要教育和帮助职工加快树立起市场就业的新观念。在今年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使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 组织形式和职责
1. 组织形式
再就业服务中心原则上由行业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受企业委托工,对行业内列入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并提供全面服务,进行分流安置。
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利用现有的职能机构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同时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实施对下岗职工的托管。
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拓展就业服务业务,在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接受不具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业和企业的委托,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提供就业服务和进行托管。
主办单位要为中心提供工作场所,派出工作人员。中心办公所需费用主要由主办单位承担。
2.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责
(1) 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失业职工提供以下服务:
① 发放基本生活费;
② 按规定报销门诊医疗费;
③ 代缴养老保险费;
④ 组织转业转岗培训,组织下岗职工学习有关文件、政策,开展职业指导,帮助转变就业观念;
⑤ 开发就业岗位,组织试岗试工,介绍推荐就业;
⑥ 在行业、企业间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
⑦ 组织劳务输出;
⑧ 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2) 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建档立卡,做好服务工作。
(3) 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将接纳和分流职工情况、工作和经费开支情况等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 审批程序和运作方式
1.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审批程序
申请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并向当地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 再就业服务中心计划重点服务企业及政府批准的企业产品、行业结构调整的计划;
(2) 企业分流下岗职工的计划和实施步骤;
(3) 企业托管人员的分类花名册;
(4)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申请报告经当地政府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编制当地“年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报当地政府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资金筹集能力,审批“年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计划”。
2.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方式
(1)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服务对象企业中拟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做到“五清”;即摸清下岗职工家庭情况、下岗原因、本人特长、身体状况、就业意向。在所需经费落实后,由行业或企业按照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方案,公布进入中心下岗职名单,人员由中心接收。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托管协议;对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兼并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对实施减员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企业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制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计划的同时应积极开发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就业岗位,制定安置分流方案和转业转岗培训计划,并及时向进入中心的职工公布。
(3)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仍留在原企业。在签订托管协议前,企业和职工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取得一致意见的,且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内部其它分流安置方案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的,中心可与其解除托管协议,并通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由中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企业在托管期届满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按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进入中心人员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终止托管协议,人员退回原企业。
(四) 托管对象和待遇
1. 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对象
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经批准的国有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势扩张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停产转制等困难企业中有求职愿望和再就业能力的下岗原固定职工进行托管。以下人员不进入中心(破产企业除外):
(1) 企业生产性待工人员;
(2) 30周岁以下的职工;
(3) 男年龄50周岁以上,女年龄45周岁以上的职工;
(4) 因工负伤、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5) 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期未满的职工;
(6) 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工。
2. 托管对象的待遇
(1)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第一年由中心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给基本生活费;第二年由中心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基本生活费。
(2)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由中心代缴交,其缴费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工龄、保龄连续计算。
(3) 按本人享受基本生活费的6%的标准,报销门诊医疗费。
(4) 享受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免费或优惠服务。
(5) 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鼓励自谋职业,并给予一次性补助。
进入中心的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由原企业按企业的规定承担。
(五) 经费来源及管理
1、 破产企业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应按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将职工安置费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被兼并企业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兼并企业负担。减员增效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由企业、政府、社会三家共同负担,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到位。
2、 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经费开支的预算含以下几部分:
(1) 托管职工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费;
(2) 托管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及门诊医疗费;
(3) 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再就业服务费用;
(4) 经当地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必需开支费用。
3、 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帐户,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并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1997年8月26日闽劳力[199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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