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导读:
内容提示
建立与撤销
工作职责
下岗职工管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下岗职工再就业
其他
(一)建立与撤销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建在企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2.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当地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3.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帮助其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选派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开拓精神和协调能力、熟悉劳动保障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要广开门路,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再就业服务中心履行各项职能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
4.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做到组织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场地、工作经费、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六落实”,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5.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按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接受当地政府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指导。
6.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实现再就业,或与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期满,全部终止、解除协议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再就业服务中心随即撤销,并报当地政府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备案。中心的文书档案及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后,移交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保管。
(二)工作职责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代办《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和有关手续;
(2)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登记建档,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3)编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经费开支计划,衔接落实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各项资金;
(4)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5)按有关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6)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服务等工作计划,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7)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统计工作,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8)完成当地政府解困再就业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下岗职工管理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进入中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协议的起始时间以签订协议之日计算,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3年。
2.职工被企业安排下岗后自谋职业,在半年内没有落实新的就业岗位,或在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前又失去就业岗位的,如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可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其签订协议。协议的起始时间从企业通知其下岗之日计算,其基本生活费从签订协议的当月起发放。
3.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协议期限;
(2)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3)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险种、金额;
(4)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的方式、方法;
(5)终止、解除协议关系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6)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4.对已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一个月内为其代办下岗证,并纳入中心的统一管理。
5.职工被企业安排下岗后,经过做工作仍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入中心后不愿签订协议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发给其下岗证和基本生活费。
6.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其终止、解除协议:
(1)协议期满或本人自愿提前解除协议的;
(2)在原企业内部再就业或分流安置的;
(3)与新的用人单位已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或领取了工商执照并从事了半年以上个体经营,已在社会上实现再就业的;
(4)拒绝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
(5)参军、升学和跨地区迁出的;
(6)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关系的;
(7)符合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协议其它条件的。
7.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后,应及时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和当地解困再主业办公室备案,并收回其下岗证交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注销。
8.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解除协议后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9.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切实掌握下岗职工年龄、身体状况、文化和技能水平、家庭经济收入,再就业意向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在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0.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严格落实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定期学习、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项基本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办事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单独帐户和银行帐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保证专款专用。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解决,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3.每季度末和年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分别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及年报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
4.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及时代缴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下岗职工参加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生产自救活动,或从事原企业安排的劳务活动期间,其劳动收入如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生活费。
3.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所在街道基层组织密切配合,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进行重点帮扶。
(六)下岗职工再就业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主动加强与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联系,建立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下岗职工到中心有进有出、出大于进的工作目标。
2.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工作,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活动。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我省的就业形势,帮助下岗职工树立新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求职方法,提高自主就业的能力。
(2)职业指导活动可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当地就地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培训基地共同组织,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配备专职职业指导人员自行组织。
3.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增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使再就业培训做到内容、师资、场地、学时、费用、对象“六落实”,教学质量、培训纪律、考核考试“三严格”。
(2)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企业自身条件,采取自办、委托办、与再就业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办、与用人单位联合办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要鼓励下岗职工积极参加社会各方面举办的再就业培训,支持下岗职工自学成才和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3)对再就业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会同培训单位为其办理全省统一使用的《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4.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通过多种途径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指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向下岗职工传递用人信息,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当地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招聘活动或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促进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2)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原企业的资金、场地、闲置设备等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对愿意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积极协助其申办工商登记等手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3)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基层组织加强联系,积极组织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协助申请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4)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依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工程,拓宽就业渠道;也可联合用人单位或当地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下岗职工劳务输出。
(5)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收职工,应首先招用本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
5.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以及提供再就业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安排。对经当地政府认定,安排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特困企业,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七)其它
1.下岗职工不多的国有企业,也可由企业指定相关的职能机构履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责,落实责任人员,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2.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支持帮助其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解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8日川劳发[199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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