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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10:30:00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方针和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发展按摩业、促进盲人就业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

内容提示:

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方针和主要任务

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发展按摩业、促进盲人就业

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

(一)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方针和主要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支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力争到2000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达到85%左右。

(二)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是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要依法全面推行。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地方,必须抓紧制定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3、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不论其属性和隶属关系,都要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5]5号)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残疾职工手续后,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提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列入增人计划。

5、政府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的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由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1、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1)政府鼓励兴办福利企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凡新申办的福利企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应积极支持,及时申报、审批。

(2)对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应全面落实免、退税优惠政策,严禁占压、截留、挪用退税资金。各级民政、税务、财政部门要尽量简化程序,使福利企业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优惠。同时,对假冒福利企业偷骗国家税收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3)对于产品适销对路、科技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福利企业,各专业银行应优先给予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2、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多种有效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并根据福利企业的转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切实把年检认证作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福利企业的有效手段。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制度的通知》(豫民城字[1995]第12号)的要求,每年的第二季度联合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全面的年度检验,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整体素质。凡不符合福利企业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

4、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福利企业的宗旨,保证福利企业中的残疾比例,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5、 社会福利企业按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福字37号)招用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根据其生理条件和个人特长,安排从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在计算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时,都应当将其计算在内。

6、 各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除每年统一组织的对福利企业联合进行年检以外,没有特殊情况,应尽量减少对福利企业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四)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的落实。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管理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五)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地要按照《河南省“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河南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实施办法(19-2000)年》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持贫工作。在国定贫困县,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扶贫计划,落实对残疾人贫困户扶持措施,其比例不得低于当地贫困残疾人所占贫困人口的比例,并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在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当地政府要把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作为本地区扶贫攻坚的重点,制定计划,筹措资金,抓好落实。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县、乡两级须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与中央康复扶持贷款及时同步到位,配套使用,并安排扶贫工作经费。农村要落实五保供养制度、推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其中。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建设中,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要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 发展按摩事业,促进盲人就业

地方各级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要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就业的领域,促进盲人就业。

(七)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专门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宏观调控,除停产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要积极组织下岗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要关心离退休残疾职工的生活,保证其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

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督促、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

(八)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未建立机构的地方,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抓紧组建。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能,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九)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1、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也可单独开设培训班;残联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做好特殊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也应接收残疾人参加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减免培训费。

2、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3、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

[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年12月10日豫政办[19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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