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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10:28:16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实施对象发展生产,拓宽就业门路支持和扶持再就业工程增加就业经费投入,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把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同实施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一)实施对象当前实施再就业工程对象是: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和待岗6

内容提示:

实施对象

发展生产,拓宽就业门路

支持和扶持再就业工程

增加就业经费投入,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

把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同实施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

加强领导,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

(一)实施对象

当前实施再就业工程对象是: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和待岗6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企业下岗职工,重点是破产、关闭、停产(6个月以上)以及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分流安置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二)发展生产,拓宽就业门路

1.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各地在努力搞好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创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企业出现失业下岗职工,应坚持首主消化为主,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生产就业门路,分流安置;另一方面对失业下岗职工要开展转岗、转业训练,提高他们竞争就业的能力。对产品有销路,扭亏有望的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扶持,尽快恢复生产。要鼓励、支持失业下岗职工参加各种社区服务,从事适合自身特点的服务工作。

2.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要多渠道多途径进行,当前可采取以下渠道:

(1)转岗分流,企业通过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进行分流;

(2)实行厂内待业,建立厂内劳动力市场,把从主体中剥离出来的富余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竞争上岗的能力;

(3)清理临时性用工,凡是有失业下岗职工的企业应清退临时用工,腾出岗位安置失业下岗职工;

(4)“提前退养”分流,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动员其从岗位上退下来,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5)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凡失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买断工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补偿费;

(6)“带资分流”,凡是企业接收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原企业可给予接收单位一定的资产或资金支持;

(7)“移交分流”,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移交给有关部门(包括资产和人员);

(8)开展社区服务,鼓励失业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开展便民、利民、公益性事业等;

(9)鼓励和支持失业下岗职工向第一产业转移,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开发性农业;

(10)社会分流,通过劳动力市场组织劳务输出,使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支持和扶持再就业工程

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一方面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另一方面要做好对失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

1.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下岗职工

(1)国有、集体等经济组织凡为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兴办产业,当年接收失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50%,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吸纳失业下岗职工占上年末从业人数2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2)国有、集体等经济组织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低于上年末从业人员50%,但一次性安置比较多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

(3)私营企业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鼓励失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1)企业和单位为安排失业下岗职工发展第三产业,或者失业下岗职工组织起来自谋职业的,工商等部门应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优先颁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免征年工商管理费、摊位费、卫生费、治安费。一年后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再给予适当照顾。

(2)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凭失业职工登记证、下岗证及营业执照等证件向劳动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除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支付给本人外,再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3)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失业下岗职工组织起业从事利民便民服务,公益性事业,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非正规就业的,3年内免征有关收费。

(4)下岗职工凡是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企业办理脱钩手续;原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在本企业工作每满1年付给1个月相当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补偿费,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符合本项1、3条,可免征所得税1年。

3.积极开辟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市场

各地要开辟再就业一条街或其他形式的再就业基地,凡是在再就业一条街上或再就业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失业下岗职工,两年内免缴工商管理、摊位、城管、治安等费用。

4.企业招收失业下岗职工,相应增加企业工资总额

对工效挂钩(含两低于办法)企业接收安置外单位失业下岗职工,其实发工资当年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次年按单列数额核入企业总额基数。实行工资计划包干办法的企业,因接受安置外单位下岗职工需增加工资计划数的,可及时报同级劳动部门核增计划。

5.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依法进行劳动监察

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我省劳动力市场。各类企业在招用劳动力时,要贯彻“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制定招工简章,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招收。除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特殊用工外,应优先招用失业下岗职工,其比例不低于招用人数的20%。凡是适合女同志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应优先安排失业下岗女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缴纳就业调节费或就业安置费,所缴费用纳入当地的再就业专项资金。

6.鼓励失业下岗职工到私营企业、乡镇等经济组织中就业

下岗职工到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其户籍、劳动关系不变,并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7.加强对失业下岗职工的管理与服务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或减人增效中,对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只下岗1人;对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而都面临下岗时,两个单位应进行协商,只能下岗1人;如确实必须双方下岗的,劳动部门一般应在3个月内优先安排其中1人再就业。要积极组织开展失业下岗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再就业,并可从各地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经劳动部门两次介绍就业不去的失业下岗职工,劳动部门不再给予职业介绍。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做好失业下岗职工的登记统计工作,核发《失业职工登记证》和《下岗职工登记证》。

8.积极试办再就业服务中心

蚌埠、合肥等六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要求,在有条件的大企业、大集团先把企业内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起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托管企业破产、兼并、停产、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下岗职工,为他们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开拓就业门路,做好管理等有关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待工人员成立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经县以上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免征各种收费。非试点地、市也应积极探索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的新模式。

(四)增加就业经费投入,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

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是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再就业工作的投入。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分级,分部门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其资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的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的全部;当年已征收“农转非”的城市增容费安排一定比例;对企业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一定比例以上的单位,可以适当征收一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提取的职工安置补助费;社会捐助及各地政府规定的其它项目。企业、行业也应该积极筹措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本企业、本行业失业下岗职工的培训、安置等工作。金融部门对因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而兴办的第三产业和生产自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支持。省财政建立省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组织省直单位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

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是用于促进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经费,专款专用,由各级劳动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五)把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同实施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

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失业下岗职工和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当前要进一步加快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号)和《安徽省国有企业待业保险补充规定》(省政府[1994]50号令)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对至今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限期3个月之内参加社会保险;加大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力度。1997年年底,国有、集体企业养老、失业保险金的覆盖面,基金征缴率都要达到95%以上,其他经济组织也要达到90%。对无故欠缴社会保险金的单位,按日加收所欠费额2‰的滞纳金。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将养老保险金由差额拨付改为全额拨付。失业保险金在保证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失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六)加强领导,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

1.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再就业工程,制定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再就业责任状,把控制失业率和再就业率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之一。城镇登记失业率要控制在3%以内,当年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80%以上。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切实负起本系统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责任,组织本系统、行业失业下岗职工进行余缺调剂,培训安置等。

2.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再就业工程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回良玉省长担任组长的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制定有关政策。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有相应的机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新闻单位要充分动员和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方针和政策,以及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作用和意义。宣传失业下岗职工自强、自立的先进典型,宣传失业下岗职工下岗后不气馁、不失志、不依赖、不等待,积极主动创岗创业的精神,引导和教育失业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把再就业工程的宣传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1997年6月5日皖政[19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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