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
导读:
内容提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组成
市就业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组成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设立的,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无偿的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公益性机构。
1、市就业促进中心是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业务管理,并对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实行业务指导。
2、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是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市就业促进中心的工作要求,承办本辖区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3、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工作布置,承办本辖区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4、居委会层面也要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应明确一名主任兼管劳动保障工作,聘用一名专职就业援助员。根据上级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安排,为社区居民提供有关就业服务。
(二)市就业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就业服务工作,落实就业促进的有关措施。
2、协助做好本市劳动力资源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失业登记、《劳动手册》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发放与使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区(县)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的状态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用工单位招工、退工办法,并负责落实。
3、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市职业介绍工作。负责全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布点和设施配备;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职业介绍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全市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服务工作的年度考核;负责全市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接受委托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批与管理。
4、负责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失业保险政策,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划拨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经费;负责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相关支出的使用效果;负责对区(县)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
5、组织开展本市开业指导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促进岗位开发的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市开业项目的开发、开业咨询支持、开业信息服务等工作,协调和落实各项开业优惠政策;参与制定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管理办法;指导区(县)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组织开展全市创业培训工作;承担开业贷款担保的相关业务工作。
6、负责本市外地劳动力的就业管理和综合保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外地劳动力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对在沪设立的外地劳动力劳务机构资质的审核和本市设立在外省市劳务基地的管理、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外地劳动力管理费的征缴和使用办法。
7、指导区(县)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参与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援助办法,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
8、负责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劳动子系统业务功能的维护。
9、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划,并负责落实。
10、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政策咨询和宣传。
11、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辖区劳动力资源管理工作。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档案管理以及劳动者个人信息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
2、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介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和劳动者求职登记工作,收集和发布空岗信息,提供岗位信息查询服务,匹配供需双方信息;开展专业人员职业介绍工作。
3、组建专职职业指导员队伍,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为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指导参加职业培训。
4、管理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负责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和标准,负责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批、核销和发放,负责享受失业保险的个人信息记载工作等。
5、组织开展本辖区开业指导服务工作。负责非正规劳动组织与公益性劳动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协调和落实各项开业优惠政策;负责开业项目开发、开业咨询支持、开业培训、开业融资支持、开业信息服务。
6、负责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个人信息的动态维护。
7、负责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劳动子系统区(县)业务功能的维护。
8、开展辖区就业服务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9、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统一称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本辖区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发放《劳动手册》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2、负责对本辖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中介服务工作。
3、按规定受理本辖区失业人员申请各类失业保险待遇。
4、组织开展本辖区劳动力资源统计和调查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核实和跟踪管理工作,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5、负责本辖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申办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6、指导本辖区居委会就业援助员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7、负责开展本辖区外地劳动力的就业管理工作。
8、开展本辖区劳动保障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9、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
1、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和咨询。通过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组织社区内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
2、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核实工作,掌握社区失业、协保、无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的动态状况。
3、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并为其提供各类就业服务。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1、市、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人员编制由市、区(县)协商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根据本辖区的人口和就业服务工作任务的轻重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其基本工资与基本待遇由街道(乡镇)负责解决,奖励与工作经费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结合对街道(乡镇)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行风建设等情况的考核给予适当补贴。
逐步推进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改革,选择条件成熟的街道(乡镇),试点实施购买服务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3、就业援助员由居委会聘用,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原标准解决。区(县)、街道(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城乡结合的区(县)可参照居委会聘用就业援助员的办法,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村委会聘用就业援助员,所需费用主要由区(县)解决,市里给予适当的补贴。
[详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3月27日沪劳保就发[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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