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介机构的检查评估
导读:
职介机构的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范围和标准
(1)范围:
县(区)级及其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所(中心)。
(2)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和《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检查评估项目及评估标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照检查评估的不同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类型。
检查评估方法和步骤
检查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评:(6月1日至6月30日)
各级职介机构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对照检查,认真总结工作,研究改进措施,边查边改,提出自评意见,写出自查报告,经所在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劳动机构保障局审定后,于6月底前报送上一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核查验收:(7月10日至9日30日)
省辖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对辖区内县(市)、区职介机构自评结果进行核查验收,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组织对省辖市职介机构进行核查验收。核查验收时,采取全面检查,坚持听、看、议、评相结合的方法(即听汇报、看文件、设施、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议被检查单位的特点、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评比打分),实事求是,严格把握评估标准,就地评议,边查边改。省辖市对各县(市)、区职介机构的检查验收结果(包括对各县(市)、区职介机构的自评验收表、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的总结),经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于9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就业处。
评估认定:(10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自查及检查验收结果,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审定确认。对评估为“合格”的职介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通报公布并颁发证、牌。对评估为暂“不合格”的职介机构,应采取措施限期改进,待整顿改进后,在其申请的基础上,再按规定要求分级检查评估。
3、检查评估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就业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各地要注重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相互交流,相互促进。
4、检查评估项目及评分标准表
机构名称 年月
内容
检查项目
标准分
评分要求
自评分
评估分
机构建设35分
1.职业介绍所(中心)建制
15
有正式批文,并对外公开挂牌服务,符合劳动部、省厅要求,与就业服务其他工作一体运转,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工作场所
15
有与开展服业各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及交流服务场所(县(市)、区级交流大要不低于60M2; 省辖市交流大厅不低于150M2)。只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没有交流厅的得2分;交流大厅小于要求的相应扣分,无工作场所不参加评估。
3.工作人员
5
有正式任命的所长(主任),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级不少于3人;省辖市不少于6人)。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得满分,不足要求相应扣分。
制度建议10分
1.工作职责
4
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得2分,实行挂牌服务得1分,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得1分。
2.工作程序
2
有简明工作程序得1分,服务对象上墙得1分。
3.收费与财务制度
4
收费标准上墙得2分,制定并执行财务制度得2分
信息工作20分
1.信息制度
2
已明文建立招工(聘)、求职等供需信息工作制度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信息网络
3
建立专兼职信息员队伍得2分。形成网络得1分。
3.信息发布
5
用一种形式发布的得2分,两种形式得4分,三种以上形式得满分。
开展工作情况35分
1.正常工作情况
2
坚持常年全天开放,办理劳动力供、需登记得满分,达不到不得分,平均每周开放时间达不到一天的不参加评估。
2.基础资料
4
建立各类求职、用工登记台帐,建档卡规范,各类台帐齐全,字迹清晰,文面整洁,归类正确,装订整齐,妥善保管、查取方便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3.收费情况
6
严格执行各类职业中介收费项目和标准得满分,每违纪规定一项(次)扣1分,扣完为止。
4.招聘服务
8
开设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职工流动、咨询服务窗口并每周至少集中一次实行“一条龙”现场办公服务,每缺一项扣2分。
5.代管档案
5
开设档案代保管业务,(县(市)、区级不少于100份,省辖市不少于1000份)低于要求相应扣分。
6.职业介绍成功率
8
以上年为依据,职业介绍成功率达50%以上得满分,每低10个百分点扣2分。
7.按规定及时、如实报送职业介绍统计报表、工作情况
2
不及时或不如实报送不得分
合计
100
自查意见:
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签章)
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签章)
核查验收意见
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签章)
劳动局负责人(签章)
省审定确认意见
省就业处负责人(签章)
省劳动厅负责(签章)
备注:
评估结果: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职业介绍机构“自评分”和核查验收单位“评估分”加盖公章有效。
本表县(市)、区级一式4份,省辖市一式3份,评估结束报省2份。
5、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介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评估
开办条件
①符合当地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②有明确的章程;
③有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的固定场所和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必要设施;
④有必备的开办资金;
⑤有一定数量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培训、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⑥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当地常驻户口。
管理
①非劳动保障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按照劳动工资录属关系,报经省、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②对不合格的职介机构,应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的劳动保障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③经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非劳动保障部门聘介机构,由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在《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上盖章,并对其管理和监督检查。
(3)检查评估范围、条件和标准
①评估范围、条件:经过批准并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含兼营职业介绍业务或提供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其他各类机构)。未经批准、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不属评估对象,应予以清理取缔。
②评估标准:按照《江苏省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检查评估项目及评分标准》,结合各地实际,进行检查评估,按照检查评估的不同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类型。
(4)评估方法和步骤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①自查自评:(8月1日8月31日)由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向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发出检查评估通知,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在收到检查评估通知一周内,按照检查评估项目和标准对照检查,研究改进措施,边查边改,提出自评意见并写出自查报告,于8月31日前报其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②检查验收:(9月1日10月31日)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组织检查评估小组,对辖区内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自评结果进行核查验收。核查验收时,采取听(听汇报)、看(看文件、设施、各项规章制度)、查(查各类报表、票据、台帐)、议(议被检查单位的特点、经验、差距及改进意见)、评(对照检查评估标准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实事求是,严格把握评估标准,就地评议,边查边督促其整改。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验收结果(包括对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自评验收表,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的情况总结,以及省辖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所属县、区内,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查验收的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复查确认意见),经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于10月31日前统一上报省就业处。
③评估认定:(11月1日12月31日)根据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自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及复查验收结果,由省就业管理处统一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定后,在全省进行通报,并由各省辖市及县(市)对辖区内“合格”的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报公布。
对检查评估中“不合格”的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开展工作。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职业介绍资格,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评估要求
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次检查评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就业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落实。
②各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主办单位,对检查评估工作也应高度重视,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对照检查评估项目及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差距,及时整改。
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检查评估,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及职业介绍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非劳动保障部门职介机构检查评估项目及评分标准表
内容
检查项目
标准分
评分要求
自评分
评估分
机构建设21分
1.机构建制
4
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得2分;
对外公开挂牌服务得2分。
2.工作场所
10
有固定的办公及劳动交流洽谈场所,总面积60平方米以上得10分;50——60平方米得8分;40——50平方米得6分;30——40平方米得4分;只有办公场所而无交流场所得2分。
3.工作人员
7
有明确的负责人得1分;工作人员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得3分;配备熟悉业务、本市常住户口、高中以上文化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得3分。
制度建设18分
1.工作职责
5
核准业务范围上墙1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上墙1分;实行挂牌服务1分;职业介绍文明用语上墙1分;工作人员熟练常所握职业介绍文明用语1分。
2.工作程序
8
招牌内容公开2分;且工求职登记须知上墙2分;职业中介办事程序上墙2分;服务对象上墙2分。
3.收费与财务
5
收费标准上墙2分;执行财务制度得3分。
信息工作19分
1.信息发布
5
用两种以上形式发布得3分,每多一种形式多得一分,直至满分。
2.信息现代化管理
10
配备微机2分;传真机2分;电话两部以上得2分;利用微机进行信息资源管理得4分。
3.信息制度
4
明文建立招工(聘)、求职等供需信息工作制度得4分。
日常工作42分
1.正常工作情况
10
严格执行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坚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得4分;坚持常年全天开放得2分;督促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到劳动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和社会劳动保险手续得4分。
2.基础资料
10
建立健全各类求职、用工登记及中介成功等台帐得8分;台帐字迹清楚、归类准确、装订整齐、查询方便得2分;对台帐不全或管理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3,收费情况
10
严格执行各类职业中介收费项目和标准得4分;使用职业介绍专用发票得2分;收费项目填写规范得3分。
4.职业介绍成功率
8
以今年上半年为依据,职业介绍成功率达20%得3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直至满分。
5.报表
4
按规定及时、如实、准确报送职业介绍统计和财务报表得4分,不及时或不如实报送不得分。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县级以上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1996年5月17日苏劳就[1996]18号)、江苏省劳动厅、工商局、公安厅、省综治办《关于加强非劳动部门职业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1996年9月16日 苏劳就[1996]34号)、江苏省劳动厅《关于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19年7月22日 苏劳就[19]23号)、江苏省劳动厅对徐州市劳动局《职业介绍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9年7月28日 苏劳就[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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