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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震后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13:37:38 人浏览

导读:

为支持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灾区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

为支持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灾区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7 月29日,广元市政府下发《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08〕71号)。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相关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到所属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办理《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作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证明由就业部门提供,因灾失去耕地、林地人员等生产资料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和无法返回原居住地人员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

  广元经济开发区和市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

  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下列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卫生防疫、环境清理、板房安装、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

  因抗震救灾工作中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9月底。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程中继续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

  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援助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008年9月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以上的,补贴数额为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其余就业困难对象补贴数额为其实际缴费数额的1/3。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灾后微利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吸纳受灾群众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

  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2008年9月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以上的,补贴数额为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其余就业困难对象补贴数额为其实际缴费数额的1/3。

  (五)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培训补贴据实核定。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

  (六)鼓励使用受灾劳动者。

  将受灾劳动力就业问题列入恢复重建工作规划,恢复重建中优先使用受灾劳动者。

  对组织企业招用受灾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接活动,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

  (七)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申领程序,参照《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财社[2006]73号)的规定执行。

  二、切实开展失业救助

  (八)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下调期限1-3年,视企业恢复生产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九)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应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报取得相关证明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支持受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灾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助,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上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助。

  (十一)代缴医疗保险费。 [page]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从2008年7月起,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失业前所在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5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从失业保险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十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提出书面缓缴申请,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办理享受养老金待遇手续时,未补足缓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待缓缴期满一个月内缴清个人缴费的,补记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灾暂停履行服务、经营、生产职能,没有收入来源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机关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缓缴期间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经办机构用积累的统筹基金支付。

  按统账结合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不记实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缓缴期满且足额补缴欠费后再补记个人账户。

  (十四)核销养老保险欠费。

  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核销。

  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由关闭破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县区、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销事宜。

  关闭破产企业提出核销欠费申请时,除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93号)规定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受灾情况评估认定文件。

  对核销欠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逐级报请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参保单位因灾不能恢复服务、经营、生产职能而被撤销、合并的,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主管部门申报机关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十五)办理内部退养。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的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六)落实因灾致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计算。

  (十七)支付因灾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支付给死亡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抚恤金支付给死亡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直系亲属。

  (十八)落实因灾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因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十九)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治疗终结出院后,因地震伤情需要继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具体办法由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推进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灾后2年内,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补助个人缴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四、工作要求

  (二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对促进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一)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凡未注明执行期限的政策,一律实施到2008年底。 [page]

  (二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御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养老保险在现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内控制度,推进省级统筹;医疗保险今年重点建立调剂金制度,市按征收基金总额的10%提取调剂金,明年建立市级统筹;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今年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订。

  (二十三)灾区用人单位要以大局为重,积极组织职工生产自救,发挥职工在抗震救灾、恢复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参加政府或用人单位组织的抗震救灾活动,用人单位要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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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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