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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还有义务在公司继续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1:18:33 人浏览

导读:

我在成都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上班,双方于2006年6月签订了5年期合同,今年6月底合同终止。由于我能力强,工作努力,2008年6月,公司决定派我去欧洲培训4个月,为此支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

  何某在成都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上班,双方于2006年6月签订了5年期合同,今年6月底合同终止。由于能力强,工作努力,2008年6月,公司决定派他去欧洲培训4个月,为此支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5年,若违反约定,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今年6月,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由于服务期限还有2年多,建筑设计公司通知我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对新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了协商。协商中,何某表示自己承担了重要的建筑设计工作,要求增加工资和待遇;公司则认为,此时提出增加工资和待遇的要求一时难以满足,以后再考虑。经过几次协商,双方仍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服务期尚未结束,就发出了要求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工作的通知。请问:1、劳动合同届满后,是否还有义务在公司继续工作?2、劳动合同届满后,若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何某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届满后,你应继续在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到今年6月,虽然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但是你在2008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限协议要在2013年才到期,你的服务期限还没到,所以,你应继续在公司工作

  2、劳动合同届满后,若你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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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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