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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专家答复劳动争议问题------一年不签劳动合同须付双倍工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23:38:31 人浏览

导读: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昨日下午2:3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周英副厅长和相关处室负责人走进网上直播室,对网友提出的一系列劳动争议问题进行现场解答。网友“小楠”问:我丧假休息了三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昨日下午2:3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周英副厅长和相关处室负责人走进网上直播室,对网友提出的一系列劳动争议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网友“小楠”问:我丧假休息了三天,不知道工资怎样?请病假工资怎样?

  答复: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网友“海阔天空”问: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网友“等待”问:我是一个怀孕的女职工,单位以我怀孕为由要解雇我,请问我如何维权?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您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网友“欣欣向荣”问:我目前经营一家餐饮企业,单位职工流动较大,许多职工都不愿签合同、办保险,有些职工要求把办保险的钱折现给他们,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答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单位招用职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你们可以向职工多做宣传,如需要,可以跟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我们可以上门帮助你做好解释工作。

  网友“流星”问:我是南京市浦口区的一名职工,2009年3月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合同2011年3月到期。现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江宁区新建一个加工厂,要调我过去,因新厂区离家太远,我不愿过去。单位将我辞退,说我拒不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没有经济补偿。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你反映的情况应按上述法律规定办理。

  网友“一切随缘”问:我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最近国外订单较多,每天加班四五个小时,没有周六、周日,我不想加班,但又不想丢掉饭碗,我该怎么办?

  答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单位应当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出36小时。你可以将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将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责令单位改变不合法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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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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