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三期内的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导读:
【案情回放】张某2008年11月进入公司工作,2009年5月,张某因为要生孩子,提出请产假三个月。2009年7月10日,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提前解散。当日,公司便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在家休假的张某,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2009年8月初,张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股份有限公司额外支付一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待遇(以下简称生育待遇)。公司在仲裁答辩书中提出答辩意见,仅仅同意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张某作为经济补偿金,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法理评析】
无论是从劳动法律法规,还是从其他相关规范的表述来看,公司在解散时所涉及的员工权益的规定,都是对“经济补偿金”所做出的规定,并不涉及到对“三期”女职工的利益应负有特别的照顾义务这一情形。这是因为,企业解散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原因,当公司解散时,用人单位这一主体在法律上死亡,劳动合同也不得不终止。尽管劳动合同终止对劳动者就业、收入、生活都有影响,但用人单位没有过失,这种影响通常视为劳动者应负担的风险。因此,原则上来说,劳动法律法规既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就无需做出额外的补偿。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性规定肯定了处于特定情形下职工的额外补偿请求权,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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