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医药生产企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
导读:
内容提示:
调整的原则
调整的范围
增资总量的核定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
(一)调整的原则
1、要坚持以劳动岗位测定为基础,主要根据毒物危害程度,严格界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范围,在正确区分毒物危害程度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2、要坚持向有毒有害岗位以及苦、脏、累、险岗位倾斜的原则,严格考核制度,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真正鼓励职工在一线积极劳动,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3、要坚持以宏观调控为前提,企业内部自主分配的原则。劳动部门区别不同企业,核定调整津贴标准增资总量。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定的增资总量内,按照岗位测评结果和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豫劳薪[1992]10号文件精神,自主确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和津贴标准。
(二)调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1978年10月13日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字36号文《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所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规定的101个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人字[86]271号文颁布的221个医药有毒有害提前退休工种执行,其它工种(岗位)凡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的也可列入调整津贴标准的范围。
(三)增资总量的核定
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原则上按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每人每班1.2元掌握。为便于各地核定企业增资总额,经与省医药管理局商定,按照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多少,毒物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为四种类型,在核定增资总量时可在下述比例内确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
第一类,生产化学合成原料药、半合成原料药的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0%核定。
第二类,生产抗生素原料药、药用玻璃企业(指有玻璃容炉的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5%核定。
第三类,生产化学制剂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用胶布、外用敷贴类药品和生产不属于合成或抗生素的其它原料药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0%核定。
第四类,生产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0%核定。
(四)资金来源
经批准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增加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包干工资总额,未挂未包企业可列入企业成本。
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均不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基数(统一所得税制后按其规定执行)和工效挂钩效益基数,其工资增加额也不视同实现利润处理。如企业当年一次计入成本有困难的,可从工资基金结余中解决。
(五)审批程序
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规定,凡属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企业,应将岗位类别、定员人数及年度工作日数,分别报省、市、地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按照本文规定的职工比例,核定企业增资总额。市、地的审批结果要报省备案。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医药生产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1994年1月29日豫劳薪[19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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