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待遇
导读:
(一)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的选派干部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并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
(二)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西藏所在地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的其他各项待遇。
赴新疆工作的选派干部,在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补贴。
(三)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任职前,由派出单位发给每人一次性御寒置装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1、 赴西藏、新疆的选派干部,每人4000元;
2、 赴云南的选派干部,每人2000元;
3、 赴三峡的选派干部,每人1500元。
(四)选派干部的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分别为;
1、 赴西藏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500元;
2、 赴新疆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
3、 赴云南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100元;
4、 赴三峡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
(五)选派干部在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每人每月电话费补贴100元。
(六)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在藏工作期间每人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属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在藏工作三年期满后予以固定。
(七)选派干部的医疗费用,凡在西藏、新疆、云南、三峡治疗的,由西藏、新疆、云南、三峡所在单位报销;在沪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根据本市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赴新疆、云南、三峡工作的选派干部,其休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每年一次合并使用,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自进藏一年半后按规定享受休假,假期分别为:局级干部5个月,处级干部4个月,科级干部3个月(不含路程);同时,家属可进藏探亲一次,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休假及家属探亲的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如家属不去西藏,其单位按规定给予假期。
(九)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配偶及子女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沪人[1998]179号文的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十)赴西藏、新疆工作的选派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家属的"农转非",子女入托、上学以及住房困难等问题,应给予优先解决。
(十一)上述有关经费,由派出单位按现经费渠道列支。
[参见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等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 沪人[1998]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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