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档案转回公司 员工上诉要求退回
导读:
自己为自己办理了退工手续
2006年10月26日,朱辰黎经招聘至上海某外资公司工作,职务为人事专员,月工资为39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07年10月26日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规模不大,负责人事工作的仅朱小姐一人而已。去年8月20日,由于个人原因,朱辰黎决定离开这家公司。于是,她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办理了退工手续。由于要招聘新人员培训和交接工作,因此朱小姐仍然继续正常工作。去年9月4日,朱小姐在公司的网站上向公司相关人员发送了离职通告的电子邮件,告知她将于次日离职。第二天,朱辰黎办理了移交手续,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终结。
莫名其妙档案材料又转回公司
去年9月18日,这家外资公司以朱小姐尚有20余万元钱款的账目没有办理清楚的理由,在朱辰黎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上招聘的形式,为她重新办理了招聘手续,并将朱辰黎的档案材料转移回公司。
今年1月23日,朱辰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她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损失。由于原告的申请已过了60日的时效,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上法庭要求退回档案
原告朱辰黎认为,公司以网上招聘的形式为她办理了招聘手续,并将她的档案调回公司,造成她至今仍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退工手续,并以每月482元的标准支付她自去年9月1日至办妥退工之日的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朱小姐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办理了退工手续,但事实上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于当日终结。由于原告存在大量的挂账未销,朱辰黎办理销账手续后,公司才同意为她办理退工手续。故请求法院驳回朱辰黎的诉讼请求。
双方合同早就终结,公司赔偿损失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去年9月5日终结。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结后的7日内为劳动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以原告未办理销账手续为由,将原告的档案通过重新招聘的方式转移回公司,且至今未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被告的行为存在错误,由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至今未至被告处办理销账手续的争议,被告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袁玮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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