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就业 > 档案管理 > 复退军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复退军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18:48:38 人浏览

导读:

复退军人是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简称。复退军人档案移交、接收,是指因自谋职业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而需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复退军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一)复退军人档案中应具有下列材料:1.《档案材料清单》及《档案转移

复退军人是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简称。

复退军人档案移交、接收,是指因自谋职业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而需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复退军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一) 复退军人档案中应具有下列材料:

1.《档案材料清单》及《档案转移通知单》;

2.自谋职业申请书;

3.入伍前档案材料,包括:

① 入伍前是学生的,档案中应有相应的学历证明材料;

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档案中应有《招工审批表》或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证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股役期间的材料,包括:

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②《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

③服役期间(含待安置期间)受过处罚的,应有处罚材料。

5.其他材料

(二) 档案移交程序

1. 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持介绍信将复退军人档案在作出转档决定20日内,转往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中:

(1) 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转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

(2) 按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政府不负责安置的复退军人的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人员管理。

(三) 档案接收工作

1.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审核接收复退军人档案。

2. 若档案材料不全,由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缺损原因出具证明后,再行接收。

[参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23日 京劳社发[2000]92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