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导读:
争议焦点
张某十年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车间操作工工作,张某进入后与企业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又续签了几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去年9月初张某向企业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以单位将要搬迁新址为由,只同意签订几个月的有期限合同。张某无奈之下只能与企业签订了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去年10月31日企业通知张某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张某即向企业论理,并向企业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张某的要求,并对其讲,我们之间签订的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凭什么企业一定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某虽经多次向企业提出要求,企业却始终没有同意。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张某只能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他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他在该企业工作已经十年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初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却与其签订几个月的合同,并承诺待单位搬迁新址后再续签合同,企业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他的仲裁请求,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则认为,双方签订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完全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再说企业根本没有给予承诺等单位搬迁新址后再与其续签合同,企业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张某自己也同意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张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企业是不会同意的。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劳动仲裁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张某也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企业在签订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时有欺诈的证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但是,双方签订了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现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并无不妥,张某提出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续签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企业不再续签合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在续签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企业采取欺诈的手段。现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张某主张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提供原企业与其签订有期限的合同有欺诈等行为,方可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张某未能提供企业有欺诈等行为的证据,所以,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没有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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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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