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案例 > 拒绝履行恢复劳动关系裁决书,判赔经济补偿金

拒绝履行恢复劳动关系裁决书,判赔经济补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3:06:31 人浏览

导读:

刘小姐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服部主任,从2005年3月份开始在该保险公司工作,月工资18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07年3月底。2006年6、7月份公司领导层发生了人员变动,刘小姐和其中一些新领导的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2006年10月刘小姐申请国外休假,履行了审批手

  刘小姐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服部主任,从2005年3月份开始在该保险公司工作,月工资18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07年3月底。2006年6、7月份公司领导层发生了人员变动,刘小姐和其中一些新领导的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2006年10月刘小姐申请国外休假,履行了审批手续,回国后用人单位以刘小姐履行的审批手续不够健全为由,认定刘小姐属于旷工行为,所以解雇了刘小姐,随后刘小姐于2006年11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经过开庭审理,2007年2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小姐的请求,裁决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恢复期间的三个多月的工资。裁决后双方均没有起诉。2007年2月25日裁决书生效后,刘小姐到公司上班,公司既不给刘小姐提供工作岗位也不提供办公地点到最后甚至禁止刘小姐进入公司,刘小姐见公司的态度非常强硬,已经没有办法再继续劳动关系,因此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再次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次仲裁的请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刘小姐的诉请,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焦春伟律师评析

  现在很大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是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在处理此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案件本身的情况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两种方式都是权利受到侵害后的补救方式。根据目前的情况,很多员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但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经常会面临胜诉后可能仍然没有办法使劳动关系得到贯彻履行的问题,在此我们想告诉大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重新解雇员工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违反《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的,员工仍然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劳动关系的恢复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仲裁的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判决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复,恢复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解除之日,那么对于这段时间的工资待遇相关福利都应该足额的补发给员工。很多当事人认为恢复劳动关系一定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关系就不能恢复,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这里要分清楚劳动关系的恢复和劳动关系的履行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恢复了并不代表劳动关系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就一定会得到双方的贯彻履行。因此就如本案中讲到的,仲裁裁决恢复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一方的态度,造成劳动关系的履行再次出现困难,但是这并不改变双方仍然具有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补救方式。

  如果员工确实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再次明确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属于再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下经常发生,那么员工可以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解除,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不发放工资、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办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后者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31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规定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