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裁终局申请撤销被法院驳回案
导读: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 通讯员陈笑尘、李虹报道: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院近日驳回了顺德一家具厂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今年5月1日实施后佛山首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据了解,2006年8月24日,张某入职顺德区龙江镇康家工艺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月平均工资2800元。今年5月3日,张某被家具厂单方解雇,于是他向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索赔经济补偿金等。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6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由家具厂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5100元和经济补偿金5600元,两项合共10700元。
根据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家具厂认为本案裁决的金额10700元,已超过佛山地区12个月的月最低工资总额9240元(省政府公报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佛山地区月最低工资770元),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剥夺了家具厂的诉权是适用法律错误,遂向佛山中院提出撤销仲裁委裁决的申请。
法院审查认为,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据此,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由家具厂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5100元,第二项为由家具厂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600元,两项均不超过佛山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因此,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法院最后驳回了家具厂的申请。[page]
据悉,自今年5月1日以来,该院受理该类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的案件已达18件。
法官点评
“一裁终局”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佛山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中突出的一条是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
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律只赋予了劳动者提出诉讼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于此类裁决不服,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的,但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在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应该说,一裁终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以往用人单位利用一裁两级法院审理而拖延时间以给员工造成压力,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以本案为例,从发生争议到仲裁、再到法院的裁决,前后经历了仅仅3个多月,而如果在新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向法院可以提起诉讼,往往因为打了一审再打二审,导致耗费至少6个月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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