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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自愿流产也享产假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5:47: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核心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怀孕不久的何女士因为身体不适要长期服药,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手术后,何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身体伤害很大,故向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何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双方协商未果。

  说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另外,该规定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案件中何女士并不能主张3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何女士产假,工资应当照常发放。(张雪洁)

  阅读延伸: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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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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