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天12元
导读:
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12元,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而高温的界定是怎样?高温津贴享受对象是怎样认定?就上述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湖北省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天12元,发放时间为6、7、8、9四个月。
据了解,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6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一、高温的界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为准;高温天气作业以工作场所的日最高温度为准。
二、享受对象的认定。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才会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你的工作场所是在办公室室内,柜式空调、中央空调吹着,气温不会在33度以上,是不会享受高温津贴的。
三、高温津贴的核算。高温津贴标准(12元/天)是根据这四个月以内出现35度以上气温(或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天数来发放。
四、高温津贴的维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也可向市总工会投诉。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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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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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近日天气炎热高温,为了保障露天工作以及工作场所温度35度以上的劳动者权益,各地区发布高温津贴相关政策。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一下各地高温费以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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