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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操作证过期受伤自己担责3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1:56: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作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虽持有操作证,但证件早已超出有效期,且作业中与其安全意识淡

  核心内容:作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虽持有操作证,但证件早已超出有效期,且作业中与其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存在一定关联,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宁波的刘师傅今年50岁,是名电工,手艺不错。去年4月,刘师傅经人介绍装修一贸易公司的电工部分,当时与公司负责人李经理约定包工包料费用1万元。

  去年5月的一天,刘师傅在室内安装顶灯时被电击中,从高处坠落后脑着地昏迷,住院近40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李经理垫付1万元医药费后,不肯再支付任何费用。去年年底,刘师傅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江东法院起诉贸易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37万余元。

  庭审中,李经理否认了刘师傅的说法,不承认曾雇佣过刘师傅。他还说,刘师傅从事电工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没有签订合同,找小工、买材料都由刘师傅自己定,施工现场也不属于他的公司,因此无需赔钱。之所以垫付1万元,是因为刘师傅出事时,送他去医院的人没钱,而这个人跟他是朋友,就让他送了1万元救急。

  刘师傅请了几位工友和介绍他干活的人出庭作证,法院根据刘师傅的申请,向该大楼的物业、银行调取了有关资料,证据显示,刘师傅施工地正由该贸易公司承租。但同时,法院也发现刘师傅持有的电工操作证,发证日期为1994年1月,1996年1月复审,此后就没有再进行复审,这个操作证早过期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刘师傅在从事电工作业中,因触电受到损害,双方应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刘师傅作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虽持有电工操作证,但证件早已超出有效期,且作业中与其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存在一定关联,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贸易公司作为雇佣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贸易公司赔偿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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