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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政工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1:42: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家政服务企业数量大、涉及的家政工人数更是巨大,但是管理却是极其混乱,用工关系不规范,家政企业是采取员工制还是中介制很难区分,是劳动派遣与还是劳动中介混淆不清等问题不断困扰家政工以及相关司法执行机关。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我国家政工亟待解决主要

  核心内容:家政服务企业数量大、涉及的家政工人数更是巨大,但是管理却是极其混乱,用工关系不规范,家政企业是采取员工制还是中介制很难区分,是劳动派遣与还是劳动中介混淆不清等问题不断困扰家政工以及相关司法执行机关。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我国家政工亟待解决主要问题,以供参考。

  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将家政服务关系主体明确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没有将家政服务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同年9月,劳动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第4条明确规定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仍将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工之间发生的纠纷排除在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之外。2007年6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依然不予调整雇主和家政工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法规将家政服务关系排除在法律调整之外的一个根本问题在于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法主体只存在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个单一的主体关系,而自然人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关系则一直没有法律规制。由于劳动法没有将自然人视同用工主体,所以在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也就自然沿袭这一规定,将家政劳动关系排除在法律控制范围之外。

  二、家政服务行业尚无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导致自然人用工主体、家政工、家政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无法理清。

  目前,我国的家政服务企业主要有两种模式:中介制和员工制。采用中介制的家政服务企业,其作为“中间人”只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这意味着家政企业将家政工介绍给雇主后,收取雇主的中介服务费,其职责就完成了,至于家政工到岗后的各种待遇及纠纷解决等基本上不做进一步的约定;而在采取员工制的家政企业中,其与家政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家政工作为家政公司的职员,由家政公司进行培训后派遣到雇主家。在员工制家政企业中,家政企业与家政工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体系所保障的范畴,他们之间的关系有法可依。

  总体来说,在我国,家政服务企业数量大、涉及的家政工人数更是巨大,但是管理却是极其混乱,用工关系不规范,家政企业是采取员工制还是中介制很难区分,是劳动派遣与还是劳动中介混淆不清,大多数家政工与雇主之间没有正式用工合同,派遣企业或中介机构肆意要求家政工缴纳入职押金,家政工离职后家政服务企业以各种理由延迟发放工资或不全额支付工资,等等乱象重生。调研结果显示,通过正规招聘机构获得工作机会的家政工比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工作的家政工签约率要高,社会保障情况也相应较好,出现纠纷的概率也就低得多。按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和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实行中介制或雇佣制家政服务企业的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因此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其权益自然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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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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