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可享同工同酬
导读:
核心提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相应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提出“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在此前的劳动合同法中,这项规定被描述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范围更加明确了。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此外,法律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今后,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门槛”也要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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