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劳动纠纷参考知识
导读:
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以下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年底劳动纠纷知识,以供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公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法院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的指导。
合同期满一边拿着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边开起了同类型公司
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解释:法院认为,孙某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合法有效。服务部在支付了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后,孙某有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孙某以保密协议书系服务部单方制作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孙某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违约金5万元。
《解答》第十条:用人单位如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案例:2009年4月,孙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各一份,内容约定:孙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到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同行业的企业工作,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至20万元。
合同期满后,孙某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一次性支付给了孙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孙某因为要守约而获得经济补偿。
然而,2010年11月17日,孙某向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服务部的经营业务均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服务部得知后,就向孙某索赔了。
营运部经理请员工喝酒唱歌
违反《员工手册》是否要被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赖某是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营运部门的总经理。
2010年9月,赖某组织召开营销会议,会议当晚晚餐后,包括赖某在内的约20人又到KTV唱歌,花了2160元的饮酒费用,这笔钱,经赖某审批同意,由各门店分摊报销了。
2010年11月3日,公司以赖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为由,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由公司组织的在工作场所外和工作时间外的活动或聚会时,……公司不鼓励饮用酒类饮品,亦不承担消费该酒类饮品的费用。遵守滥用酒精及药物政策是决定续聘员工的一个条件”。
赖某不接受公司的解约决定。
解释:法院认为,本案中,《员工手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了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延续的条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但公司制定该政策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白皮书》:《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以来,从诉讼中反映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内部制度不规范,规章制度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或未公示告知劳动者;有的企业为减少损失、避免争议而在规章制度中作出对其有利的规定。[page]
公司保安每天住在值班室算不算加班
案例:2010年2月28日,金某与某市档案局签订了劳动合同。
他的工作是全天24小时的值班安全保卫、来访接待、公物管理等工作,承担内勤工作,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
合同同时约定,档案局发给他每月固定工资1050元,另发午餐补贴和福利,不再享受加班费补贴。
之后金某一直居住生活在值班室,并利用档案局提供的电饭煲、电磁炉等工具做饭。
但有关部门向档案局发出《整改意见函》,认为该局存在“楼梯下使用明火烧饭、配电房堆放物品较多,未配备灭火器”的安全隐患。合同期满后,档案局决定不再与金某续签合同。后金某要求档案局支付加班工资,被拒。
解释:法院认为,金某岗位为值班内勤,其工作内容为24小时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双方劳动合同也特别约定金某不享受加班费补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金某对约定内容也从未提出异议。且金某平时居住生活都是在单位值班室,工作场所和住处同一,工作与生活状态不能严格区分。根据其在档案局的实际工作情况,值班期间也有足够的睡眠休息时间,故金某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人拒签劳动合同
再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要求两倍工资会不会得到支持
案例:陈某于2011年1月3日进入某市建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
自2011年1月5日开始,公司人事经理多次书面通知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但陈某以不愿长期在该公司工作为由拒绝。
2011年10月底,陈某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2月—2011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解释:仲裁委认为,建材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陈某,故其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解答》第一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内要不要缴社会保险
案例:刘某于2012年1月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原本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
但1月15日,公司又与刘某订立了一份员工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约定刘某参加专业培训后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承担违约金3万元。同日,公司派刘某前往北京参加为期1个月的专业培训,其间公司共为刘某支付培训费3万元。
培训结束后,刘某返回公司工作,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尚未结束,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于是,刘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4万余元。
解释:仲裁委认为,本案中,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后不承担违约金责任,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期内身患重病公司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
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
解释:法院认为,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page]
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费是否合法
【案例】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今年进入某酒店从事服务工作。
一开始,王某在劳动合同中与酒店约定,因自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承担过多,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费补贴200元。
但10月,王某听说社会保险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11月,王某以酒店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的其他条款:
企业确有困难
可免“杀鸡取卵”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还特别介绍了《解答》的第十三条。
这一条涉及的是“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他说,这主要是为企业“过冬”提供司法保障和支持,避免一些正在渡难关的企业被“杀鸡取卵”。
数据:
加班工资、工伤保险争议占多
2008年至2012年9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97405件,比前五年(2003年至2007年)增长了97.1%,涉及劳动者753989人,涉案金额85亿元,比前五年增长150%。
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012年我省各级法院新收25512件,也冲到历史新高。
从争议内容看,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类争议是热点,其中加班工资、工伤保险争议占较大比例。但随着新类型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比重中不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占比在近几年已从2008年以前的约占80%降至60%。
解释: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每天工作三个半小时是否应享有双休日加班工资
案例:单某,今年7月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员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每天早上8点出车,11点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一周六天。
8月,单某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
解释: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工资问题。据此,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page]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老板是可以被判刑的
案例:蔡某,是某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1月至7月,他的公司拖欠了60余名职工工资。其间公司先后收回多笔款项,至2011年5月初公司银行存款尚有余额10万余元,之后亦有15万元款项入账,但均未用于支付拖欠工资。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502063元,并要求当日一次性付清。但公司非但不履行,蔡某还更换手机号码、外出逃匿。
之后,公司职工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通知蔡某支付拖欠工资,均未履行。
2012年1月31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司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检察院因此提起公诉,指控家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释: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公司及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家纺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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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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