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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也赖不掉欠薪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0:24: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司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在报刊上发布了注销公告,但员工对公司的债权属于已知债权,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员工申报,而其并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员工未能申报债权,故认定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赵某是某公司员工

  核心内容:公司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在报刊上发布了注销公告,但员工对公司的债权属于已知债权,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员工申报,而其并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员工未能申报债权,故认定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赵某是某公司员工。因公司将其辞退并拒付工资等,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1年8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21660元。裁决生效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早就在2011年7月变更了股东。2010年9月1日,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解散公司,曹某、朱某、王某组成公司清算小组。2012年1月15日,工商局核准公司注销。

  赵某认为,公司已构成恶意逃避债务。清算组在明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情况下,既不通知他参与清算,又未履行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故起诉要求曹某、朱某、王某三人共同赔偿损失21660元。

  被告曹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出庭参加诉讼,其他二被告辩称,在清算组工作期间,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注销手续,履行了清算义务;而且注销是公司行为,他们作为公司雇员,不应承担公司注销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赵某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已由仲裁裁决确认,而清算组在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情况下即申请注销,行为存在过错。虽然公司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在报刊上发布了注销公告,但赵某对公司的债权属于已知债权,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赵某申报,而其并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赵某未能申报债权,故认定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1、新劳动法出台后对追讨欠薪是否有时间限制

  只要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进行处理。但过了两年劳动保障局就不再受理。而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原始资料为两年。

  2、恶意欠薪罪立案处罚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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