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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用工信息备案登记不等于签订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11:15:36 人浏览

导读:

王某就职于某旅游公司的计划调度员,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而旅游公司称在网上用工信息备案登记,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旅游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王某就职于某旅游公司的计划调度员,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而旅游公司称在网上用工信息备案登记,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旅游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因就职于某旅游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获支持。但该旅游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称已作网上用工信息备案登记,要求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4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认定: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网上用工登记不等于电子劳动合同,且网上用工信息备案登记不具备合同形式,内容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法院判决王小姐胜诉。

  去年8月中旬,王小姐被该旅游公司录用任计划调度员,并通过市人保局主办和管理的劳动合同,办理了网上备案登记,并从次月起为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发薪日为每月10日左右,王小姐2014年8月工资909元、从2014年9月至10月每月工资25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每月工资3000元。2015年2月17日,公司曾支付王小姐1000元。

  2015年3月中旬,王小姐以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同年5月上旬,仲裁委裁决部分支持了王小姐申请,裁决由公司支付王小姐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

  旅游公司不认同该裁决,向法院诉称,在王小姐入职后,公司即在市人保局主办和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办理了劳动合同的备案登记,从2014年9月起就为王小姐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且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名称、用工形式等信息。公司认为,该登记手续应视为双方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不应向王小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还称已预付2015年2月工资1000元,王小姐在工作中请事假一天,应扣除相应奖金及事假工资。

  法庭上,王小姐则称在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之后每月3000元。因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她多次提醒公司才提出欲倒签劳动合同,在遭到她的拒绝后即作出了解雇决定。

  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旅游公司在网上备案登记,仅仅是对用工信息的备案登记,且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具备合同形式,备案登记内容也未包含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旅游公司提出双方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主张不成立,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涉及公司认定于2015年2月17日给过王小姐1000元,法院以为该公司发薪日为每月10日左右,给付该钱款时未明示该钱款性质,此时正值春节大多单位有发放年终奖惯例,不认同是工资性质,而王小姐有事假一天,应扣除相应工资,遂法院判决旅游公司给付王小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5万元及2015年2月工资2862.07元。

  (原标题:网上用工信息备案不等于电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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