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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克扣高温津贴只发3元一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14:24:56 人浏览

导读:

陈某曾经在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监理,在他离职时候发现公司还克扣他的高温津贴,在7月至九月期间,公司仅按照每天3元的标准,给陈某发放了高温津贴270元。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应该按照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补发给...

  陈某曾经在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监理,在他离职时候发现公司还克扣他的高温津贴,在7月至九月期间,公司仅按照每天3元的标准,给陈某发放了高温津贴270元。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应该按照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补发给陈某。

  高温津贴本应每天发12元,却只发3元,还少发了一个月。武昌一家建筑公司因克扣员工小陈高温津贴,被他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武昌区法院近日宣判,小陈胜诉,该公司须支付小陈高温津贴846元。

  小陈在武昌一家建筑公司担任工程监理。2013年11月入职该单位,2014年10月离职。离职时,陈某与公司因工资结算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却意外发现公司还克扣自己的高温津贴。今年1月29日,陈某将原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发到位的高温津贴和加班费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本案中,小陈在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公司仅按照每天3元的标准,给小陈发放了高温津贴270元。此外,从发放时间上来说,少发放了6月份的高温津贴。

  法院根据小陈的出勤记录认定,小陈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共上班93天,公司代理律师主动提出,不论当天室外气温多少,公司每天都给小陈补助12元,高温津贴总计1116元。因此,法院判决,扣除已经给付的270元高温津贴,故小陈原单位还应补发给小陈高温津贴846元。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2013年全省出台《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另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原标题:员工状告建筑公司克扣高温津贴,标准12元只发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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