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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终聚餐归家途中受伤算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21:25: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就要新年了,一般用人单位这时都会举办年会、组织聚餐,奖励辛劳一年的员工并鼓励员工新一年里工作积极性。但是在聚会酒足饭饱后,回家过程中发生了意外,那属不属于工伤呢?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就通过实例为您讲解这个工伤认定问题,以做参考。新年即将到来

  核心内容:就要新年了,一般用人单位这时都会举办年会、组织聚餐,奖励辛劳一年的员工并鼓励员工新一年里工作积极性。但是在聚会酒足饭饱后,回家过程中发生了意外,那属不属于工伤呢?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就通过实例为您讲解这个工伤认定问题,以做参考。

  新年即将到来,不少工厂会组织工人聚餐庆祝,不过如果在聚餐后回家过程中发生了意外,那是否属于工伤呢?去年年底,外来务工人员汪某某就遇到了类似的事情,经过了近一年的官司后,法院认为汪某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汪某某于2012年进入佛山市某某区一家木器制品厂做木工师傅。2012年12月31日18时左右,木器厂为庆祝元旦、慰劳工人,通知全厂员工下班后到一家饭店吃饭。聚餐期间,汪某某喝了点酒,饭后骑摩托车搭乘两名同事准备回工厂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身上多处骨折、面部擦伤。经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4月27日,他向某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请求认定其受伤属工伤。随后,木器厂称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受伤的相关责任与该厂无关。经调查,某某区人社局认定汪某某不属工伤。汪某某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某某区人社局告上法庭。

  某某区人法院认为,木器厂对聚餐活动的安排并非一种工作安排,因此,汪某某在参加该聚餐后返回住处途中并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汪某某依然不服,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聚餐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福利,且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视为工作安排。因此,该院认定汪某某受伤不属工伤,依法驳回其上诉。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普及:

  1、企业福利怎么划分

  企业福利根据享受的范围不同,可以分成全员性福利和特殊群体福利。

  (1)全员性福利:全体员工可以享受的福利,如工作餐、节日礼物、健康体检、带薪年假、奖励礼品等。

  (2)特殊群体福利:指能供特殊群体享用,这些特殊群体往往是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企业核心人员。特殊群体的福利包括住房、汽车等项目。

  2、员工福利的特点

  与其他形式的报酬相比,员工福利有四个主要特点:

  (1)补偿性。[page]

  员工福利是对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的一种物质性补偿,也是员工工资收入的一种补充形式。

  (2)均等性。

  企业内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员工,都可以平均地享受企业的各种福利。

  (3)集体性。

  企业兴办各种集体福利事业,员工集体消费或共同使用共同物品等是员工福利的主体形式,也是员工福利的一个重要特征。

  (4)多样性。

  员工福利多样性,包括现金、实物、带薪休假以及各种服务,而且可以采用多种组合方式,快车小编提醒您,这与基本薪酬差异较大,更为复杂,更加难以计算和衡量,最常用的方式是实物给付形式,并且具有延期支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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