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江西事业单位人员7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江西事业单位人员7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20:06:5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2013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需补缴自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省规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均需参加工伤保险,资金全部由单位支出,职工个人无需缴费。据了解,按照规定,事

  核心内容:2013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需补缴自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省规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均需参加工伤保险,资金全部由单位支出,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据了解,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等组织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次日起,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延伸阅读:

  相关法律动态

  最新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公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出台,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办法》提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法》提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