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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一审会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9:30:1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三十九条,将多年来辽宁省规范劳动用工、工资集体协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新

  核心内容: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三十九条,将多年来辽宁省规范劳动用工、工资集体协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闻速览:《条例草案》划出权益“底线”

  最低工资至少两年一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13年,国家又出台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要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据此,《条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财政增长的情况,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设区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擅降工资拟赔二倍年薪

  劳动报酬是广大职工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为了保障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实现劳动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条例草案》提出,职工一方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还应向职工一方提供工资总额、利润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对擅自变更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补发职工所减少的劳动报酬;拒不改正的,该职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

  国企负责人薪酬只能跟涨

  为了缩小工资水平差距,对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中高级管理人的薪酬,《条例草案》提出,应与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保持适当比例,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没有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不得增长。

  《条例草案》还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补贴的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某行业组织就该行业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

  拖欠工资单位拟缴“保证金”

  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仅可能会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要求缴纳工资保证金。《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page]

  叫停“抵押金”、“培训费”

  目前,一些应聘者在试用期会被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培训费之类的费用。《条例草案》中拟将叫停这种侵害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或者其他名义的财务,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

  延伸阅读: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一审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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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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