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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免个税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9:25:1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从市地税局获悉,随着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2013年在津企业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的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从126720元调整至139392元。201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3倍为139392元。按照国家规定,2013年度本市个人与用人单

  核心内容:从市地税局获悉,随着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2013年在津企业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的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从126720元调整至139392元。

  201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3倍为139392元。按照国家规定,2013年度本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本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2240元,3倍则为126720元。2013年较2012年相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的标准提高了12672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免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计算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纳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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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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