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导读:
核心内容:4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5月19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意见。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本文整理中国传媒大学劳动法专家齐向梅对该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的详细解读。
重点1
经营劳务派遣须申领许可证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意见稿贯彻了这一精神,规定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并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
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届期前办理续期,不可出租、出借。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了日常监督检查、年度报告以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等监管细则。
解读:在国家行政机关不断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大趋势下,《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确立了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制度,表明国家对这一用工形式持有较为严格的规制态度。
该《办法》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有效期限、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较为全面且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在该类企业设立之初就将其行为纳入规范的轨道。
重点2
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将被罚款
意见稿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责任,违法派遣按人头罚款等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致,擅自违法经营者最高处5倍罚款。意见稿还增加了改变许可事项等违法劳务派遣的情形,并规定了有关处罚细则。
解读:该《办法》遵循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并且针对该行政许可制度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补充。
重点3
异地劳务派遣应设立分支机构
针对实践中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标准低的地区注册,向劳动标准高的地区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按低标准执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向原许可单位报告并到当地社保部门备案,每年还应提交经营情况报告。
解读:针对异地劳务派遣问题,确立了异地备案制度,目的在于起到双重监督作用。但是,目前仅仅要求“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仍不太明确。建议异地劳务派遣除了向原许可单位报告外,还应当在异地申领劳务派遣许可证,这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营行为就可纳入其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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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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