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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制模致手指受残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7:32: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2月27日,经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罗宗凡的耐心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功调解,雇主何彬限期给付雇工冉思顺伤残赔偿金3311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2010年11月14日,被告何斌与凌云县城建局签订凌云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合同,之后,

  核心提示:2月27日,经广西云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罗宗凡的耐心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功调解,雇主何彬限期给付雇工冉思顺伤残赔偿金3311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10年11月14日,被告何斌与凌云县城建局签订凌云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合同,之后,何斌又把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制模工程转包给被告蓝如咸,蓝如咸雇请冉思顺到项目工地从事制模工。2011年2月17日,原告冉思顺在做工过程中,食指、中指和无名指被机械割伤,造成三只手指不同程度的伤残。受伤后,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7月经鉴定部门鉴定确认为10级伤残。

  出院后,因医疗费和相关损失的赔偿协商未果,原告冉思顺于2012年10月16日向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何斌、蓝如咸支付伤残赔偿金共计54788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被告蓝如咸认为自己是帮何斌找人做工,而何斌认为自己都把工程包给了蓝如咸,出了事故与其无关。双方在庭上都相互推诿责任,不同意赔偿。为了更好的化解双方的矛盾,主审法官罗宗凡在庭前、庭中、庭后都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地向原、被告讲道理,说法律,在经过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想工作后,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何自愿限期一个月赔偿原告冉思顺赔偿金共计33110元人民币。至此,双方的赔偿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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