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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一般性事先审查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08:52:08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首提非遗司法保护政策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法律、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

  首提非遗司法保护政策

  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

  意见还首次提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政策。意见要求,本着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根据现有法律和立法精神,积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

  首次区分商标近似与构成要素近似

  意见进一步明确新产品制造方法之外的方法专利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针对方法专利权利人维权的实际困难,意见提出,依法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不为公众所知的,制造相同产品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商标权保护的司法政策。意见首次提出,要区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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