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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改税 谁是受益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4 10:16:13 人浏览

导读:

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运用税收手段,努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和以往的“费改税”几乎得到一致叫好声不同,在当前社会中坚阶层税赋负担

  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运用税收手段,努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和以往的“费改税”几乎得到一致叫好声不同,在当前社会中坚阶层税赋负担已相当沉重的时候,征收“社保税”招致了质疑和担忧之声。

  由于它将涉及一系列法律、财政和现实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因此,半个月内,到底如何改、是否真的不会增加民众负担、税收如何管理,诸多问题已经陆续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话题。

  名词解释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为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业的公众提供收入的一种经济制度,由政府强制,将公民收入的一部分纳入到社会保险基金,当公民出现退休、失业等满足保险金支出条件的时候,可从基金中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

  社保·功能

  社会稳定的经济基石

  中国的社保制度发轫于1952年。当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对企业职工的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进行了保险。而在1966年之后,社会保险制度退化成了企业保险制度。但是,当时的企业基本全数属于国家,对企业而言,盈亏和负担的轻重无关痛痒,国企的工人们也因此对所谓的“保险”不予重视。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改革。此时,公费医疗、退休人员的供养也渐渐成为企业“不能承受之重”。上世纪90年代初,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为起点,中国开始了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如今,中国的社保制度已自成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在全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用基本都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分担方式各有不同,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也可以使用不同的分担方式,但最普遍的还是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社保·本质

  此“费”不同彼“费”

  公民个人每月按收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各个行政部门征收的五花八门的各种“费”截然不同。后者是在合法税收之外,为了解决行政成本而征收的费用,而前者,按照《物权法》的概念,属于是劳动者将自己一部分工资交给政府保管,在本人遭遇法律政策规定的社会经济风险时,用来应付不时之需的。所以,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笔独立的社会共有基金,是归缴费的劳动者全体所有的,它的所有者并非国家,而仅仅是由国家代管。

  然而,考虑到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持续至今的通货膨胀等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不少投报人对于今后能否拿到合适的保险金心存疑虑。近年来,在珠三角等农民工聚集之地,准备返乡的农民工宁可放弃账户中企业为自己缴纳的部分,也要拿回自己独立缴纳的份额。很多经济学者曾为此发表评论,与十几年后在通货膨胀巨大压力之下可能获得收益相比,农民工更看重的还是自己手头能得到的现金。

  社保·建议

  国有企业理当承担更多社保义务

  针对社保税是否应当征收、应当如何征收的问题,公众的看法虽然不见得具备实质的影响力,但却包含了相当多的民意因素。有天涯网友认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核心是土地和自然资源国有制,金融、国计民生产业和战略产业都被国有企业垄断的国家。社会主义实行国有制和国有企业垄断,其目的就是将巨额的土地租、资源租和市场垄断租直接收归国家,用于保障每个人生存与发展。因此,土地收入、资源收入和市场垄断租都应用于确保分配公平、保护弱者、保障民生的社会主义价值的实现。因此,国有制、国有垄断本身就相当于是一种税收,是真正的特殊形式的社会保障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王炜瀚说,针对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在不断规范灰色收入、约束国有垄断企业的同时,全社会需要理解、承认、关注并尽快着手解决以普通白领阶层为代表的工薪收入群体身处的民生困境,不应继续加大他们的税负。普通白领阶层为社会安定运行所作出的实际贡献和承受的实际税负被严重低估。因此,不但未来的所得税改革不应当加重已经成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征缴对象的整个工薪阶层的负担,而且社保“费改税”政策的设计也需要坚持不增加负担的原则。以普通白领为代表的工薪阶层理应得到税收政策的关怀。

  社保·难题

  到底谁来缴纳社保税?

  半个月来,对未来可能征收的社保税,公众的主要担忧之一是:谁来保证它的公平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院唐均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以社会保险“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基本原则看,非缴费者是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缴费”是给自己的,而“纳税”就有了“归公”的成分……当前在中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势,如果混淆了“缴费”和“纳税”这两者的性质,把社会保障基金归入财政这个“大堆”,在相当多的人大代表尚且看不懂政府财政报告的现实背景下,其后果会怎样,实在无法预料。历史的经验应该吸取,想想文革以前曾经有过积累的劳动保险基金是怎样被国库挪用的,我们或许不是杞人忧天。

  税收的基本特性就是普遍性和公平性。美英德等国社保税之所以发挥关键作用,就是因为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只要是本国的有工薪收入的人,都是社保纳税人。除此之外,自营人员和农民,工资薪金不确定,也必须依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障税。

  但在我国,政府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并不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社保费改税后,这些人群是否应该纳税?如果他们纳税,并且与其他公众一样,在退休之后享受由社会保险税支出的保险金,那么,他们交税的年限将大有可疑之处:毕竟和其他缴纳了退休保险费的公众相比,他们交税的时间短了很多年。此前公众缴纳的费用如何在今后的税率中体现出来?如果公务员继续不纳税,那麻烦就更多了:税款完全不同于“费”,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国家用于全体公众。

  一批人交税、另一批收入更高的人却不交税,最后还要享受同样的保障,这可是最典型的“劫贫济富”,与财政部长所强调的“努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南辕北辙。

  谁来监管税收流向?

  与针对公平性的担忧相比,诸如税率如何确定,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如何弥补、“费改税”的操作难度等问题倒像是小事了。

  但另一个更重要的担忧很快浮出水面:公民的保命钱由谁来监管,谁能确保它一定做到“专款专用”?即使公众心胸宽广到可以完全不考虑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通货膨胀的影响,完全不关注这笔保命钱“保值增值”的问题,可是最关键的——这笔钱会不会被人挪用,会不会在我需要的时候提不出来的疑问,又有谁能来给予一个足以让公众认可的回答?

  在欧美等征收社保税的国家,税款的使用也完全不同。既有美国式的专款专用,也有北欧式的国家统筹。但在这些税收使用完全透明、公众可以对税款使用发挥巨大影响力的国家,无论哪种使用方式,都有法制的保障和充分的监督。

  在我国,即便是全国人大代表,尚且对政府专业性很强的预算报告还不能充分理解和监督,普通公众想要监管税款流向,难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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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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