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就业合同》能否真正促进大学生就业
导读:
编者按
大学连年扩招,导致近年来大学生人数激增,由此也带来了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出现。很多大学生毕业即失业,这不仅让大学毕业生的家长们心焦难受,更让政府与社会头疼。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政府想出了很多办法,但并没有一个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难题。日前,民建在两会上提议通过设立首次就业合同来促进大学生就业。这个提案究竟能不能真正地解决大学生就业呢,对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个提案。
民建提案:设立首次就业合同促进毕业生就业
什么是首次就业合同
《首次就业合同》的特点如下:首先,该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设置最长两年的工作培养期,用以替代试用期,不同的是企业需要为工作培养期内的大学生负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二是该合同固定一套快速简易的解聘程序和轻微的补偿标准,如合同签订后头3个月企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和赔偿,3个月后至培养期结束间企业解除合同须提前15天通知并支付工作期间工资总额5%的赔偿等具体标准;三是固定工作培养期内企业对大学生的最低培训投入时长;四是大学生在工作培养期结束后与企业自动转为普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企业和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首次就业合同》,如放弃使用该合同,则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普通的定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首次就业合同》提案的社会反响
正方:
这个提案确实有助于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让大学生和企业都得到保护。其实从一个共赢得角度考虑企业和大学生都希望能保持长期的合作,但是因为前期的投入成本(培训等)较高,所以企业往往会感到自己培养成熟的员工不划算,而放弃培养,直接招聘成熟的员工;而这恰恰影响了大学生的求职就业。所以有了这个首次就业合同对于双方都有保障,非常赞同! 网友
董保华:量身定作了一套适合大学生的法律制度
这一提案最大的亮点是直面大学生对于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只是半成品的现状,并量身定作了一套适合这一人群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时期内,鼓励企业再投入,在保障收入的前提下,配以较为灵活的淘汰机制和留人机制。当然,对于具体的制度安排,笔者以为可以再推敲,但思路无疑是可取的。
鲁宁 “首次就业合同”是个费了心思的提案
首次就业合同主张针对知识密集型企业,取消或暂缓执行2-6个月试用期,改用2年为期的“首次就业合同”作为“工作能力培养期”,2年后,雇主与雇员双向选择,若雇主录用雇员且雇员乐意,双方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雇主解雇雇员,则雇主只承担少量的补偿。若雇员炒了雇主鱿鱼,则雇员须支付少量的培养费。而在2年的“工作能力培养期”内,雇主只给雇员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此一来,知识密集型企业“考察性用人”成本大幅降低,挡在部分应届毕业生眼前人为设置的就业门槛自动拆除......
反方:
应届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两年,然后企业就想办法逼他辞职,企业不仅不用给钱,还可以挣一笔培训费,真是妙啊! 网友
这种提案受害的还是大学生啊,两年试用期,不是熬死人了,有没有能力,三个月就能看出来了,哪用两年啊?试用期内不加工资吧?那大学生辛苦工作两年后,企业再找个理由开了,不是连奖金都省了?名副其实得当了两年的廉价劳动力! 网友
一个由用工单位提出的为就业大学生的提案?可笑! 他能不从自己的利益考虑? 二是该合同固定一套快速简易的解聘程序和轻微的补偿标准,如合同签订后头3个月企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和赔偿,3个月后至培养期结束间企业解除合同须提前15天通知并支付工作期间工资总额5%的赔偿等具体标准.这样的条款都说得出来啊。 网友
这种提案受害的还是大学生啊,两年试用期,不是熬死人了,有没有能力,三个月就能看出来了,哪用两年啊?试用期内不加工资吧?那大学生辛苦工作两年后,企业再找个理由开了,不是连奖金都省了?名副其实得当了两年的廉价劳动力! 网友
法国 “首次就业合同”的失败
德维尔潘于
美国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机制
美国大学毕业生就业依照市场规律运行,实行自主择业。美国没有专门的大学生就业市场,政府部门中也没有专门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机构。政府只是把毕业生看作整个社会就业市场的一部分看待,对就业不直接干预和限制。长期以来,美国以政府、高校、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内容全面和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国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
《首次就业合同》的优缺点
《首次就业合同》的优点很明显即是解决了用人单位害怕招收不合适的大学生而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巨大成本,消除了企业的顾虑,降低企业试用大学生的门槛,同时促进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大学毕业生就业。
但是其缺点同样明显,就是这份合同太不稳定,其规定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太过容易,很可能会被一些企业当做一个合法的招取廉价劳动力的条款,在合同期内榨取完大学毕业生之后,即使那个大学生很优秀,也会被无情地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继续签订正式合同。
《首次就业合同》的评价
《首次就业合同》作为一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提案,本意很好,但由于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漏洞,可能会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进而成为剥削大学生的条款,所以还应该更好的推敲改进。编者认为《首次就业合同》最大的改进之处在于如何设定条款限制去防止甚至杜绝企业方面的道德风险,比如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设定递进式且跨幅很大的解除赔付,如3个月之内解除只需少量赔付金,而随着时间的增加赔付金也跟着增加,且增加的幅度相当大,大到在首次就业合同中后期企业不敢随意解雇的地步,当然并不是不能解雇,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合法解除合同规定之外的情况下才会启动这个赔付金。当然这仅是编者个人的建议,而在立法者将这个提案更加完善和改进,用条款限制解决了企业的道德风险之后,编者认为这条提案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此外,仅仅是通过《首次就业合同》就妄图彻底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是不现实的。我们必须向美国的大学生就业机制学习,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辅导机制,努力提供更多的实习锻炼机会,甚至实行大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使大学生学习的内容更加贴近社会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真正的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刘杉:扩大就业不能靠合同
这一提案治标不治本,作用不大。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仅靠设立统一合同是无济于事的。特别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其对员工的要求不仅是受过高等教育,还要具有创造性思维。如果大学生不具有一定才能,企业就不会用,即便先用几个月,最后还是失业。改革教育体制,让大学成为真正的大学,淘汰一批“委大学”,再通过供求关系决定大学生供给数量,对大学 “大跃进”进行纠偏,从而改让一部分人去读职业学校,培养职业人才,这样才能解决就业问题。
另外,企业培养周期是影响招工的一个问题,但问题关键还在于学生达不到企业用工要求。民建提案具有积极意义,说明社会更关注失业问题。但解决失业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管理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提高教育的适用性,同时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只有企业发展了,才能创造就业机会。所以减税比合同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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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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