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鲁宁 “首次就业合同”是个费了心思的提案

鲁宁 “首次就业合同”是个费了心思的提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4 09:48:31 人浏览

导读:

7日中午,民建60位政协委员联名签署一份《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密集型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作用的提案》上呈政协大会。该提案在国内首次提出了“首次就业合同”的概念。国内现有两部法律关照大学生就业,一是新《劳动合同法》,再是《就业促进法》。“首次就业合同”提案建议
7日中午,民建60位政协委员联名签署一份《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密集型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作用的提案》上呈政协大会。该提案在国内首次提出了“首次就业合同”的概念。

国内现有两部法律关照大学生就业,一是新《劳动合同法》,再是《就业促进法》。“首次就业合同”提案建议国家在《就业促进法》中新增一款“首次就业合同”的条文,以打消知识密集型企业招收应届大学生的各种顾虑。

大学毕业生工作难找,前些年主要集中在少量二本及普遍三本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中。这几年则不断“重心上移”,渐次波及到一本甚至重点名校热门或市场紧缺专业的应届大学生中,今年愈甚。

证券行业金融工程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硕、博毕业生十分稀缺,但这三类毕业生今年找工作却极为困难。证券行业内,除个别券商外,今年呈集体性的拒招应届毕业生,改为互相高价挖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这个现象就社会而言很反常,就众券商却堪称理性之至。

问题出在新《劳动合同法》大大抬高了众券商选人、育人的成本。就券商而言,学金融工程的应届毕业生未必就是一个业务苗子,其中的可造之才数量更少。现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人可行使2-6个月的使用考察权限,适用就与雇员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适用则支付一笔补偿款结束试用。这个过程中,雇主还须为试用雇员缴“四金”。可知识密集型企业认为,最长6个月的试用期很难判断被试用的应届大学生是否能真正胜任受雇岗位,如果延长使用期作进一步考察,则为现行法律所不允。于是,雇主们宁肯高价在行业内互挖墙脚,也不乐意招聘应届毕业业。因为后者的用人成本更高,且有法律和道义的双重风险。

还有,知识密集企业要把新录用应届生培养成有用之才,内部培训成本也远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投入大量成本后人才却培养不成,导致雇主对应届生的顾虑再加一层。

这个情况不但出现在众券商中,但凡与知识密集沾边的行业和企业,以呈普遍的用人选择。

“首次就业合同”提案试图破解上述窘境,其主张针对知识密集型企业,取消或暂缓执行2-6个月试用期,改用2年为期的“首次就业合同”作为“工作能力培养期”,2年后,雇主与雇员双向选择,若雇主录用雇员且雇员乐意,双方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雇主解雇雇员,则雇主只承担少量的补偿。若雇员炒了雇主鱿鱼,则雇员须支付少量的培养费。而在2年的“工作能力培养期”内,雇主只给雇员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此一来,知识密集型企业“考察性用人”成本大幅降低,挡在部分应届毕业生眼前人为设置的就业门槛自动拆除......

天下哪有免费午餐----促成这件好事,须有政府承担相应的“转移成本”,包括在2年内为雇员缴纳另外“两金”,还须对雇主的用人成本予以一定补贴。这就需要财政设立一笔针对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就业准备金”,就如财政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农民工实施免费或半免费岗前培训那样......

“首次就业合同”能否为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并最终转变为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眼下并无定论。然而,这个提案是个正经提案,首先提案被当成民建中央直属第二支部及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信息技术小组的一个共同调研课题来做,前期调研和专题研究费时半年。同为政协委员提案,其质量及质量背后参政议政的态度,足以让只知道争做“提案大王”抢镜头,居然提出“建议丈夫给妻子做家务发工资”这类扯蛋提案的张晓梅委员感到汗颜。

有作为才有地位,别抱怨政协委员是花瓶摆设,也别抱怨政协委员话语权太小。参政议政要讲能力、下功夫,“首次就业合同”提案下了功夫,就是不被采纳也是好提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