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职工权益者不能评选先进,值得称赞
导读:
在刚刚结束的今年沈阳市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中,3家先进集体候选企业和3名劳模候选人,因存在“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欠缴社会保险”、“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未过社会责任审查关而“落榜”。(4月28日《人民日报》)
沈阳市“评先选模”,如此较真,值得赞赏。而在有些地方主政者的眼里,企业对GDP贡献大小、听话与否(甘当政府钱袋子,随要随敬)才是当先进和模范的硬杠。符合了这个硬杠,便“一好遮百丑”,至于违反劳动法,欠缴社保费,拖欠工资等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忽略不计,概不影响做先进当模范,照样披红戴花。其社会效果不言而喻,只会是“负激励”,误导企业,唯贡献GDP和“讨好”政府至上,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纳税、贡献GDP,一是依法维护员工的权益。两者相益得彰,不可偏废,而后者则往往被忽视和遗忘,成为“无良企业”。这样的企业一旦做了先进、当了模范,势必遭到本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唾弃。
有的地方也下发文件信誓旦旦:“凡拖欠社会保险费、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一律不得评先选模。”然而一到了“评”的时候,文件就变成了废纸,“一律不得”就被抛到了九霄云外,只要对GDP贡献大,对政府肯听“招呼”、“服务”到位的,就能获得“鼓掌通过”,至于拖欠社保费和工资之类问题,则“无人问津”了。
其实,这些地方主政者忘记了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和使命,用政治时髦话说,就是忘记了“执政为民”,对民生负责,维护民众利益。在你的辖区内,出现企业拖欠社保费和职工工资现象,这本身就是政府行政作为不力甚至失职的表现。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兑现劳动者薪酬,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容忍一个违法企业或其负责人当先进或模范,这本身就是一个“黑色幽默”,对政府职责和“评先选模”的嘲讽,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沈阳市“评先选模”,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严格社会责任审查,不履行对国家、职工和社会责任的,一票否决。他们并表示,要将这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我想,各地都应该这样做,要把“评先选模”社会责任审查一票否决作为一种常态机制。只要存在拖欠社保费和职工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你即便是“一朵花”,“评先选模”也得免谈。如何确保落实兑现呢?不能光凭主政者的印象、好恶拍板,要给职工群众发言权,让职工群众说了算,因为企业社保费缴没缴足,工资发没发清,职工群众最清楚,由职工群众代表签字确认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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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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